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时候,承包人在承揽了工程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会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把工程交给第三人来施工。从法律层面来讲,内部承包本身是合法的,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内部承包为名,实际上却是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
不同情况下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其合同效力以及双方需要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对乙方来说,可能面临工程款回款难的问题,对甲方来说,也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问题,特别是“管理费”,很可能被收缴。
最高院案例分享
范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项目经济责任书》,主要载明,为完成案涉小区安置房工程项目,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建筑公司委派范某任项目管理责任人,组建项目经理部。
《责任书》还约定,业主拨付的工程款汇入建筑公司指定银行后,建筑公司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应缴公司的30%(含管理费、预算费、财务费用、税费、履约保证金及公司对业主所优惠的一切费用),不足部分由项目责任人自行承担等内容。
发包公司与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案涉两份施工合同后,建筑公司出具文件,载明聘任范某为案涉工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工程完工后,范某与建筑公司签订《财务结算协议书》,双方就案涉项目结算方面的具体事项意见达成一致,且已支付完毕,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问题。
但事后,范某认为管理费收取过高,将建筑公司及发包人诉至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财务结算协议书》有效,范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同时依法收缴了建筑公司收取的30%“管理费”。
建永律师观点
内部承包原本属于施工企业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法律上的定义为: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来讲,内部承包的关系要成立,有以下几点需要满足:乙方应该是与本公司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在承包施工的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司的成本,乙方自行投入的成本相对较少;内部承包虽属于自主经营模式,但公司对项目的管理依然较为紧密。
但在实践中其与挂靠、违法分包及转包合同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有大量内部承包合同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实际上就是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因此,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建筑企业应尽量不要开展类似行为。
结语
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于是,很多时候双方会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实行挂靠等事实。假如双方产生纠纷,法院首先会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甲方需要面临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后果,严重点的,还会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被吊销资质证书。
同样的,实际施工人在合同无效后,就算可以依法主张工程款,但依然有许多权利诉求得不到保障,很可能付出了大量的劳动,最后却拿不到报酬。在这里,建永律师提醒广大工程人,如果这类行为已经发生,产生纠纷后切勿擅自行动,最好是寻求专业工程款律师的帮助,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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