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最终难逃法网,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1年,被告人申某某与付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取赌博资金,先后四次共谋到务川县多家汽车租赁店及租赁服务部,分别以二人名义租赁不同品牌小轿车,随即开到其他县城,伪造车主信息后以不同人民币价格质押给寄卖回收行张某某,除去支付张某某质押费用、介绍人好处费后,余款均用于网络赌博。
务川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涉案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害人张某某支付被告人申某某的质押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最终被告人申某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赔张某某相关质押费。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申某某服判,未上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务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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