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名工人在安装空调外机时,不慎坠楼身亡,事后究其原因,竟是因为这名工人,不但没有高空作业资质,而且也没有进行过相关安全培训,就被安排进行高空作业,甚至在作业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因此才造成惨案的发生,事后工程承包人被抓获归案。2022年2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女子小晶,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某某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中央空调店店长。男子王某,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小晶、王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阜阳市颍州区某某小区一业主肖某,从阜阳某某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变频中央空调店,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设备,双方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安装工作。空调店店长小晶,安排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资质的王某,前去安装调试。
王某又通知无高空作业资质,也没有进行相关安全培训的刘某、赵某、钱某三名工人,一同前去安装。当日下午4点左右,先期到达安装现场的刘某,在作业时从阜阳市颍州区某某小区肖某家坠落,当场死亡。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小晶、王某与刘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分别赔偿刘某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刘某亲属对二人表示谅解。
小晶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晶与王某和刘某都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小晶不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与赵某、钱某之间有利害关系,他们供述及证言内容不真实,不应采信。坠楼起因是拆窗户,并不属于公司空调安装服务内容,不排除刘某因其他原因给业主拆窗户。刘某业务范围主要是内机安装,不需要高空作业证,即使有也无法避免悲剧发生。
刘某坠楼身亡,主要是因为他自身原因导致,并且不排除意外及其他原因坠楼的可能。刘某死亡原因不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对刘某健康情况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此案一个重大瑕疵问题,是没有对刘某进行尸体检验鉴定死亡原因,导致核心事实不清。坠楼原因是否存在自身疾病、是否酒后施工等不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小晶不是此案适格的责任主体,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小晶不是公司实际负责人,仅仅是公司下属的某某空调店的店长,也是公司员工,王某及赵某等人,都说他们是阜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小晶也非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涉案某某空调店实际控制人和老板是孙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是指挥管理人刑事责任,责任主体不应作随意扩大解释。
某某空调店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王某后,现场安装工作已脱离公司控制范围,王某作为承包人,负责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安全防护,此案小晶对此不负有指挥及管理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人身伤亡,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此案中王某作为承揽人,应对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小晶一方作为定作人,只在选任、指示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及小晶,即便对民事责任都仅应承担部分责任,更何况刑事责任。综上,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主体错误,请求宣告小晶无罪。
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与刘某同时受雇于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小晶直接指派王某、刘某等人到施工现场,就是管理组织行为,某某公司对王某等人,进行培训也是管理行为,因此王某等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外包。王某与刘某之间是平等的同事关系,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此次案发时,王某并不在施工现场,不存在对刘某进行管理、指挥。此案缺乏尸体检验报告,对刘某的死亡原因,缺乏足够证据支持,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坠楼发生。综上认为,指控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肖某说道,他从某某中央空调店买了一台空调。事发当日下午4点左右,某某空调店来几个工人给他装空调,一个水电工在客厅穿线,一个工人把空调外机的盒子拆掉,后来把一把螺丝刀,放在了空调外机上,然后就下去拿架子了。过了二十分钟,上来了另一个工人刘某,他们两个聊了一会,说怎么装空调,然后刘某到客卫窗户处,量窗户和空调的大小,经测量发现空调外机比窗户大,就说要把客卫窗户卸掉。
刘某看到空调外机上有个螺丝刀,就问他这个螺丝刀,是不是上个工人留下来的,他说不知道,刘某就要用螺丝刀卸窗户,他就说不需要等别人吗,刘某说没事。然后他就到另一个房间去了,刘某就开始卸窗户。过了一分钟左右,他听到一声喊叫,就赶紧跑到客卫窗户边去看什么情况,他看到窗户整个没有了,刘某也不见了。
他客卫窗户下有个小平台,看不到下面的情况,他就跑到次卧的窗户去看,看到楼下地上趴着一个人,他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水电工师傅拨打了120救护车,他们赶紧跑到楼下,120救护车人员到场后,宣告刘某已经死亡了,然后他就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他与坠楼的刘某不认识,只知道刘某是某某中央空调店,叫过来给他装空调的。他不知道刘某是怎么从楼上掉下去的,他当时在次卧,刘某在客卫,他们两个之间隔着一堵墙。
他听到一声喊叫后,就跑到客卫去看,发现窗户和刘某都不见了,跑到次卧的窗户去看,看到楼下地上趴着一个人,他就赶紧打电话报警了。他到楼下后,120救护车已经到了,看到刘某脸朝下趴在地上,他没敢仔细看,120急救人员抢救过之后,就让他签字,宣告刘某死亡。他只知道刘某是某某中央空调店安排过来的,当天他就见到两个安装的工人,另一个工人下去拿东西,一直没有上来。当时卸窗户的时候,就刘某自己,刘某什么保护措施都没有,刘某具体怎么卸的他不清楚。
王某被捕后供述,事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店长小晶给他打电话,让他跟刘某、赵某、钱某到阜阳市颍州区去装个空调。下午4点左右,他自己先到了肖某家,进到屋里后,他发现装空调的位置需要个支架,他就跟肖某说要回去拿个支架。他从肖某家走的时候,刘某还没到,还在路上。然后他在拿了支架回去的路上,接到他老板孙某的电话,问谁在肖某家干活,他说他回来拿支架,其他人还没到。
孙某说肖某打电话说有人掉下去了。他到以后看到路边围了很多人,还有120的救护车跟警察,他上前看到是刘某趴在地下,他就给老板他们打电话,让他们过来。他跟刘某是同事关系,在一起干活2年了。他是在阜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安装空调。他不知道刘某是怎么从楼上掉下来的,他不在现场。听肖某说是因为拆窗户。
因为公司太忙想招人,他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刘某,然后他就让刘某来跟着他干活了。刘某主要负责安装空调,他把安装这一块又包给刘某了,他给刘某的工资是安装一台内机400元钱。阜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是孙某。家装的是店长小晶安排他们,厂装的是孙某安排我们。他与孙某签订的没有外包合同,和店里没有签订用工或者劳动合同。
平时孙某先把工钱给他,基本上都是微信、支付宝,然后他再发给下面的安装空调的工人。工钱都是按照装空调的数量算钱,一般按照内机的数量来算,一个内机1000余元。他们安装空调的工人没有高空作业资质,或者高空操作证。阜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有高空作业施工资质他不知道。他们公司关于高空作业,没有专门要求或规定,他们知道安装外机危险,都是系安全绳,而且安装外机一般都是3、4个人。
厂家给他们培训过,主要给他们讲怎么安装的细一点,偶尔讲讲安全方面的东西。施工过程中他们系安全绳。平时安装空调,一般都是两个人。事发当天下午施工带工的是他,他是现场负责人。他们包括刘某,都是阜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安排他们到哪装空调,他们就到哪装。
他们都是店老板孙某找来干活的,只是他来这个店干的时间比较久一点,所以他们那些工人,有些事情都是问他,并且他们干活的工钱,也都是孙某让他代发给他们。他说的包给刘某的意思,是他们分工干,他所说外包就是等于他们给孙某干活,并不是他自己承包了。
其他几个工人的钱,都是他给他们发,是因为他在这个店内工作的最久,所以安装完空调后,孙某将工钱先发给他,然后他再按照他们几个大工、小工分配的工作量,来给他们几个分钱,实际上他们都是孙某的安装工人。他说他是当天施工现场负责人,因为他是安装的大工师傅,在公司干的也是最久的,所以他们不懂的地方都是问他,他以为这样就是负责人了,实际上他们都是一块干活的工人。
他们干活的时候,公司给他们工人配的,还有一辆长安牌面包车,车主是孙某,当天去某某小区干活,就是王某他们开过去的。他不知道需要高空作业证,也没有高空作业证。他给他们干活前,他们也没有查看他们的高空作业证。小晶跟他们讲过,干活的时候要注意安全,他们几个人去干活的时候,他也和他们说过注意安全之类的话。
事发前一天,小晶给他发微信,告诉他第二天安装空调的地址,事发当日下午1点10分,小晶微信催他赶紧去某某小区安装空调,由于安装空调不是一个人的活,都是他们四个人一起干,他就打电话问其他人到哪了,空调外机都是送货的提前送过去的。刘某出事的时候,身上没有携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通知刘某去肖某家安装空调的应该是小晶。
刘某做安装的第一步,光安装不调试,所以给刘某的是每安装一台空调,他得400元。因为安装是一整套的,不是一下子就能搞定的,所以他都是要发就发一整套的钱。刘某主要负责前期内机安装,还有后期需要上外机的话,他们四个一块。他们几个工人,平时把干了多少活汇总到他这,他再跟店里面对账。小晶之前通知刘某去肖某家安装空调内机,外机一直没有安装。
事发前一天晚上,小晶给他发信息,让他第二天去肖某家,说有个空调外机需要安装,让他安排人去上门安装,他就给刘某打电话,问肖某家的空调外机可好安装,刘某说不好安装,他就通知刘某、赵某、钱某都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小晶、王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刘某在没有取得高空作业资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自身行为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减轻小晶、王某的相应责任。
小晶、王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他们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小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晶、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小晶免予刑事处罚,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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