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来临之际,烟花爆竹市场进入旺季,为切实履行县城烟花爆竹“双禁”政策,永嘉县公安局将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防范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1月21日19时许,上塘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在南城街道永嘉广场发现有人售卖烟花爆竹。经调查,售卖人员为陈某某(男,26岁,无售卖烟花爆竹资质和许可),其出于转卖烟花爆竹营利目的,到烟花爆竹专营店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后将相关物品运送到永嘉广场进行售卖。
经清点称量,陈某的烟花爆竹共有35种257盒,总重量为37.9公斤。2022年1月22日陈某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涉案37.9公斤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警方提示: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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