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汇冀廊检罚字〔2022〕第1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开发区支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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