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利贷?那就是利息高的吓人,且通过利滚利获取钱财的借贷方式,如果还不了钱,高利贷就会进行暴力催收。山东源大工贸的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无法从银行以及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借到钱,毕竟向苏银霞借钱,风险太高。
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苏银霞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了高利贷,借款为135万元,月息为10%。本以为很快能将钱还上,但苏银霞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之后,依然没有将高利贷还清,继而陷入了暴力催债的局面。
通常催债队是由社会闲散人员所组成,这些人不懂法且没有多少道德感,并且放高利贷的又多少有点涉黑。吴学占自己就是初中还没有毕业就在社会上闯荡,但由于一无学历二无显著才能,吴学占在社会上磕磕碰碰,后来进入赌场,就跟着赌场大哥“放水”,因此拥有了不少钱,便开起了地产公司,但背地里却是靠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获取巨额钱财。
此外,吴学占还存在强迫交易的情况,2015年9月,冠县人民医院东古城分院对医院大门及附属楼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冠县金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正常中标,结果却遭吴学占威胁。金城公司经理程洪江被吴学占叫来的人从办公室拖出,魂都快吓没了。
吴学占便是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令金城公司退出工程建设,又强迫使用该公司的名义继续施工,从而领取工程款265万余元。
2016年4月13日,因为苏银霞还不上钱,吴学占便在苏银霞已经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而这已经不是苏银霞第一次遭到吴学占的暴力催债,但却无可奈何。
次日,苏银霞再次遭到暴力催收,被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而即便是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就在一旁,催债人的领头者杜志浩更是露出生殖器,对苏银霞进行侮辱。于欢的怒火被挑起,在混乱中,于欢摸过了接待室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向催债人员胡乱捅去,最终造成杜志浩一人死亡,还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情况。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原告人和被告人于欢均提出了上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对山东“于欢案”高度重视,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全面审查,而根据我国法律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
同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卫过当,则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山东“辱母杀人”案中,虽然催债队没有人使用到工具,但对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合法的权益则不只限于生命健康。而于欢持刀捅人是符合“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的条件。
2017年3月24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另外在2018年5月,被告人吴学占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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