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属敲诈!”合肥发生一起令人愤怒至极的强奸案。14岁少女小欧与朋友吃饭喝酒。凌晨散场后,独自回住处,但由于醉酒无法打开住处大门,又无处可去,遂联系了认识不久的刘某借宿。凌晨5点多,刘某趁小欧熟睡之机,溜进小欧房间,强吻她,并威胁惊醒的小欧“不许动”,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欧发现自己下体不停出血,去医院检查,才得知自己已怀孕40天,但因刘某的兽行已流产。于是小欧的父母向刘某提出3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刘某以敲诈为由拒绝。后家属报警,警方将正在与他人串供的刘某抓获。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7个月。
真的太无耻了!刘某经朋友介绍,与小欧认识不到一天,竟趁其熟睡之机,对一个醉酒少女实施禽兽行为,其行为当然构成强奸罪。
不管刘某是否知道小欧怀孕,趁小欧熟睡时,强行亲吻她,使小欧惊醒。她强烈反抗表示拒绝时,刘某不但不收手,反而以“不许动”对其进行威胁,实施刑法规定的胁迫手段,后强行与小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明显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无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应当对刘某处3-10年有期徒刑。
刘某不但犯罪手段卑劣,而且在犯罪后态度嚣张。在小欧的父母提出3万元赔偿要求时,刘某不仅不抓住机会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争取宽大处理,还诬陷小欧家属敲诈扔黑锅,与他人串供,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岂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因刘某存在强奸未成年少女,与他人串供,致受害人流产从重处罚情节,又未赔偿受害人,取得其谅解,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7个月。
因小欧怀孕并不是刘某造成的,致其流产属于意外事件,而不是刑法规定的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刘某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说到这,有人提出:那致使小欧怀孕的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小欧是2005年7月7日出生,而2020年6月份发现怀孕时才40天。因此,可以推算出致使小欧怀孕的人与小欧发生性关系,小欧已经过了第14个生日,即年满14周岁,也就是说不存在刑法强制规定与不满14周岁少女发生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的情形。因此,致使小欧怀孕的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小欧是否是自愿。
万恶淫为首,刘某强奸少女,不知悔改,受到法律的严惩是咎由自取。但坏人受到惩罚,并不能抚平一个少女所受到的伤害。小欧在上学的花季,发生性行为,饮酒,夜不归宿,作为父母显然是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因此,在往后余生,希望小欧的父母能够对女儿多一些关心,而小欧也能自尊自爱,好好保护自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小欧如果反锁门,是不是就不会有悲剧发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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