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
千百年来,见义勇为都是一种优良品德,帮助他人不仅促进人跟人之间的关系,更能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受助者却变得非常冷漠,甚至倒打一耙,这种落差感让人难以接受。
小英雄董涵淋身上发生的一切,更是让人觉得惋惜。
董涵淋,云南省昆明人,打小起,他就非常懂事,会帮着爸爸妈妈做家务。知道家庭困难从不乱花零用钱,他的心愿就是好好读书,考上一个好大学,改变自己家庭穷困的命运。
2010年6月24日下午,“小升初”考试结束第一天,董涵淋和另外两个朋友想要放松一下,便一块邀约到盘龙江南坝立交桥附近玩耍,大约在下午4点左右,有人拼命的呼救,眼看一个小孩即将沉没水底,董涵淋连衣服都没脱一头扎了进去。
根据现场的人回忆,董涵淋抓住他的手臂,将他往外面拽,被救的小孩就像是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双手搂着他的脖子,一个成年人想要救一个慌乱的落水者都非常不易,更何况是两个孩子。
董涵淋用力将他推到岸边,周边的大人也赶了过来他们将落水者小易拉了上来,但是董涵淋体力不支,自己没能上岸。等人们找到董涵淋的时候,他因为溺水的时间太长,经抢救无效死亡,落水者小易并没有什么大碍,只是受了一些惊吓。
董涵淋的死亡,让这个家庭也是变得支离破碎,董涵淋的父亲在一家汽车厂做喷漆工作,妻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并没有经济来源,一家人连一张像样的全家福都没有,而董涵淋留下的唯一一张照片就是毕业证书上面的照片。
大儿子的死亡如同一道晴天霹雳,母亲一直都很自责,那天下午她刚好也在家,她就只是下楼买个蜂窝煤,下楼的时候还叮嘱儿子要照顾好妹妹,没想到再听到儿子消息的时候他已经离开了人世。
除了丧子之痛,更是他们痛苦的是被救孩子家人的冷漠态度,董涵淋的父亲说,事发之后,小易的家长来看望了他们,本以为是关切的问候,却没想到他们说了让人更痛心的话。
小易的父母表示,又不是自己的孩子把董涵淋推下去的,是他自己要跳下水的,而且救自己孩子的又不是董涵淋,是一个大人。他们更是表示董涵淋12岁,小易10岁,想想看一个12岁的孩子怎么有能力去救一个10岁的孩子。
小易家属的态度让董涵淋父母非常气愤,多次沟通无果,一年后,他们一纸诉状将小易和小易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费8087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中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被告家属这一边认为,两个孩子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两人孩子都已经年满八周岁,但在落水救人这件事上,他们都无法正确的去辨认。
被救者小易在事后表示,只感觉到有人抓住了他的手臂,但是不知道是谁。
他们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
董涵淋在媒体的报道下,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官渡区也将他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助,网友们也进行了一次义卖活动,加上捐款,已经筹集了8530元。
董涵淋的“见义勇为”精神难能可贵,但是并不提倡未成年人效仿,作为未成年人,不管是思想还是身体都没有得到健全的发育,在施救过程当中,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会非常大,当未成年人发现危险,第一时间应该通知周边的大人,不应该以身犯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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