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第10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该案系两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利用恶意软件修改用户路由器DNS设置,实施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的网站等“流量劫持”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且违法所得符合后果特别严重标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系全国首例“流量劫持”行为入罪案件,其司法裁判标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彰显了样本意义,有利于打击“流量劫持”这一网络恶疾,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BY.O诉豫商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该案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协议明确约定或者协议内容表明应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后适用诉讼方式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鉴于后诉讼条款因违反法院地即我国的仲裁一裁终局法律制度而无效,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效力,故应认定涉外“先裁后审”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诉讼条款无效。
3.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该案系一起在出口商品中使用其他企业英文名称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院经审理认定,中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实际使用、与中文企业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有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的英文名称,可以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擅自在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英文企业名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案对保护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4.吴某诉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原告吴某投入资金100万元参与某基金的募集,但该基金系犯罪分子陈某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设立,陈某利用被告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道类信托业务将募集资金作为信托贷款投向陈某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导致原告吴某最终未能收回投资本金,故而引发纠纷。我院经审理后判决,在原告向犯罪分子追索不成的情况下,由被告向原告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在投资通道类金融纠纷中判决信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5.杨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金融行政处罚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行政案件
证券从业人员杨某因被认定利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交易金额3亿余元,盈利1,400余万元,上海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已获违法所得并罚款4,3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提起诉讼,被我院判决驳回。该案因涉及证券法实施以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所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而引起舆论和业界的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结果,明确了证券从业人员违法“炒股”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证明标准,为法院对此类处罚决定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也通过在该案中确立的裁判规则引导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预期,推动证券执业的合规化。
6.某技术公司、于某侵犯著作权罪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系全国首例移动阅读网站不当使用转码技术入罪刑案。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易查网”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于某提出开发触屏版小说产品,即将HTML格式的小说网页转码成WAP格式的网页供移动用户阅读。开发完成后,用户可在小说频道内搜索、阅读小说,阅读页面的网址显示为“易查网”的服务器地址。经鉴定,从某公司处扣押的服务器硬盘中存储的588部与“起点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我院判决该公司及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7.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2345网址导航、2345浏览器等产品的经营者。被告某软件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经营金山毒霸及毒霸网址大全等。三被告在金山毒霸软件安装、运行及卸载过程中将用户设置在浏览器主页的2345网址导航变更为毒霸网址大全,并对不同浏览器实行区别对待。我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在发挥安全软件正常功能时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实施了干预其他软件运行的行为并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三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自己获得非法利益,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13,060元。
8.某公司诉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该案系上海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原告某公司是一家从事运动器材生产销售、健身课程推广的美国公司,其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MOTR”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经调查,2018年3月,被告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上海参加某展览会时,展销标有“MOTR”标识的普拉提滚筒产品。此外,被告还通过工厂现场售卖、微信商城等多种方式推销上述产品。而早在2011年7月,因被告出口西班牙的产品涉嫌侵权,原告已向该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发函警告,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及其股东公司承诺,今后不会从事任何可能侵犯或妨碍原告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活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系重复恶意侵权,故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主张按照侵权获利,对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即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MOTR”标识的使用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应加大惩罚力度,故确定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比例。最终,我院对原告主张的300万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9.韩某某等10人申请执行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多为老年人,系争借款也均系申请人的养老和治病钱,是事关百姓民生的涉众案件。案件执行中,我院在耐心释法的同时,针对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行为,采取逐步升级的惩戒措施,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执行人当庭认罪悔罪,所欠借款350万元被依法执行到位。
10.牛某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布的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牛某某为左手大拇指缺失残疾,其于2019年10月到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工。入职时提交了在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体检合格。该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隐瞒持有残疾人证,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牛某某不服,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牛某某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我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车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其是否持有残疾人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叉车工的工作,故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素材提供丨谢玉婓
责任编辑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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