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在进一步深化,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各级纪委监委派驻全覆盖,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启新的篇章。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的纪委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的方式设置派驻纪律检查机构,并撤销驻机关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但中央高度尊重司法规律,并考虑到司法机关情况特殊、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原则上同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留各自的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内设监察部门在纪检体制改革中,被作为特例获准保留。
回顾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的历史沿革,198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设立各级人民法院监察机构的通知》;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职权得到扩充;2020年,《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被废止;2020年9月,中央编办正式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更名为督察局,并明确了督察局的主要职责。
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对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期许,法院系统内部监督工作要紧密贴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与改革需要,以符合法院实际、司法规律为大前提来持续完善法院的监督工作。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吉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座谈会上提出了探索构建“组院联动”工作模式的工作思路,并得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院纪检监察组组长任笑东的充分肯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整合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督察室、立案信访等监督力量,以监督促质效,助力开展新时代法院工作。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辽源市纪委监委驻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统筹衔接“四项监督”,坚持正风肃纪,为促进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注重监督重点,明确监督任务,把政治监督的职责落到实处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在驻院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坚持“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司法改革,推行了多项便民利民的立案、审执、服务营商环境等多项便民服务措施,开展审务督察5次、走访企业160余人次,保证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推行便民服务措施的同时,突出日常监督,持续开展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监督, 多次挺到落实疫情防控第一线现场监督,并对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振兴吉林和改善营商环境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坚持紧抓“头雁”,紧扣“牛鼻子”和“关键少数”,建立了《辽源市中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辽源市中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等制度,确保了党组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注重系统集成,统筹推进“四项监督”,把实现监督全覆盖的要求落到实处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关于“四项监督”的重要论述,打好统筹推进“四项监督”的思想基础。紧紧依靠“组院联动”工作模式,落实与驻院纪检监察组联动,坚持信息、人员、线索处置、办案力量等共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驻院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修订完善立审执制度机制60余项,建立廉政风险点78条,对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科级及科级以下法官干警建立廉政档案108人次,并配合驻院纪检监察组赴东丰县开展“千村示范”创建验收情况检查工作。
注重“组院联动”,紧盯队伍教育整顿,把扎实做好前后两个“半篇”文章的任务落到实处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伊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与驻院纪检监察组的联动,围绕贯通推进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阶段,采纳驻院纪检监察组提出的监督建议并对工作方案和责任清单进行完善;对全院干警进行了“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宣讲,共组织开展谈心谈话两轮、覆盖293人次;组织全院干警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两轮、覆盖342人次;监督全院开展推动“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57场次。
“道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共同探索构建的“组院联动”工作模式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为强化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形成监督管理合力的重要举措,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抓好“组院联动”工作模式的落实,并以全新的理念、全新的视角,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的监督工作新机制,加强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推动构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报道:通讯员付冲
来源:财经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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