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1岁甘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放纵欲望,前往酒店寻找不正规服务。期间,他与同性卖淫男子发生不雅关系并支付嫖资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甘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来源潇湘晨报)
#法仪说法#
上海是个开放的世界,但也不能这么开放啊。甘某去放纵可以,但他作为一个艾滋病患者,还去找男性对象放纵,这种行为既违反法律,也没有道德观念。
这件事情中最可怜的还是对方男子,甘某是个男的也就算了,还身患重病,而男性之间的不雅关系是最容易传播的,如果对他也有传染,那他是真的悲催!
甘某虽然是寻找服务的,但在法律上他也构成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道自己患上了梅毒等严重性病还从事服务等工作的,构成本罪,最严重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规定所保护的是正常的社会伦理秩序,因为它被放在了妨害社会伦理秩序罪的大类别章节之中。
根据条文意思来解释,只是强调“明知自己患病”,并没有区分男女性别,因此从法律上,无论男女,只要是在明知道自己患上了病情况下,还从事技术工作的,都会构成本罪。至于哪种程度才算是服务,就不细说!
甘某就属于典型的这种犯罪类型。但是从他最终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千元,这种非常轻的量刑来看,应该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否则是不可能如此轻的。
当然需要注意,如果甘某通过这种方式,让别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比如染病导致器官出现问题甚至是死亡,那么甘某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也是选择较重的量刑。这也可以理解,传播性病最多判五年,而故意伤害甚至是死刑,体现了刑罚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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