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马(化名)是某煤业集团职工,公司位于甘肃省,2014年8月19日19时许,小马在工作时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小华(化名)压倒,二人遂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小红(化名)等人劝开。
小马持矿用工具扁铲与小华撕扯,并在小华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小华持矿用工具斧抓朝小马头部击打了一下,经诊断为颈后部开裂伤、脊髓损伤、颈椎骨折。
经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小马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伤残。
2014年8月29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小马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5年9月初,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小马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决定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并责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立即负责缴回已支付给小马的工伤保险费用90366.44元。逾期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
2016年5月25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马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小马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判决,认为人社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7年2月12日,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马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小马不服该决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人社局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决定》,遂后小马申请撤诉,准予撤诉。
2017年11月3日,人社局又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马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小马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来回走动进行维修本身处于工作状态,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小华压倒引发撕扯而致受伤,均是在短时间之内连续发生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马受伤系因其个人泄愤所致,故人社局抗辩小马受伤是因其个人泄愤,而非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人社局调查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马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关于小马的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问题。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6年6月9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其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立案精神,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函看,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伤亡后能获得救济,只要劳动者受到的伤害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并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就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
本案中,2014年8月19日19时许,小马在工作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小华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小红等人劝开后,小马又持矿用工具扁铲与小华撕扯,并在小华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小华持矿用工具斧抓朝小马头部打了一下,致小马受伤。
本案小马在检修过程中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小华压倒,双方争吵并相互撕扯,属于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摔倒。
但是,小马与小华的撕扯行为被同事劝开后,小马持矿用工具扁铲又与小华撕扯,并在小华面部顶一膝盖的行为其性质已经转变为相互殴打,与履行工作职责已无必然的联系。
本案小马虽然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引起其与小华的撕扯纠纷,可以说与工作原因有一定关系性,但是其二人被他人劝开后,不仅未听从劝解,化干戈为玉帛,与同事搞好关系和睦相处,相反,又一次撕扯,并致受伤的行为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受到的暴力伤害,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小马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岗位因工原因受到的暴力伤害的情形。
关于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马与小华发生争吵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起因是小马不慎摔倒压在了小华身上所引起,但此事完全可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解决,不至于发生多次撕扯和殴打,双方发生撕扯和殴打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之需或者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责,小马的受伤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小马在检修时不慎跌倒压在了小华压身上,双方发生撕扯后,被同事劝开后,小马与小华第二次发生撕扯受到小华用矿用工具斧抓打伤,该暴力伤害与履行检修工作职责无必然的联系。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小马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小马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小马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小马不慎跌倒将正在工作的同事小华压倒,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小红等人劝开。后小马持矿用工具扁铲与小华撕扯,并在小华面部顶了一膝盖,二人再次被同事劝开后,小华持矿用工具斧抓朝小马头部打了一下,致其受伤。
小马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小马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小马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小马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小马的再审申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