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
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因此,如果劳动者故意拖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需要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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