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起因无不是补偿安置问题,如果拆迁户不肯就补偿数额问题让步,那么就可能强拆。违法强拆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拆迁部门在这个阶段往往也会找各种借口以达到少赔偿的目的,比如以“拆迁户不配合拆迁,所以被强拆,不应得奖励”为由拒绝赔偿拆迁奖励费,以“拆迁户没有屋内财产毁损的证据”为由拒绝赔偿屋内财产损失,这到底合法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赵某的房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三十铺镇,是集体土地上房屋,2017年6月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赵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7年7月,拆迁部门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赵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赵某遂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后赵某依法向拆迁部门申请国家赔偿,但拆迁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2018年3月,赵某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没有按期搬迁,即便被强拆,也不应得到拆迁奖励与签约履约奖励,且赵某虽然罗列了财产清单,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屋内财产真实存在。遂判决拆迁部门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但对于赵某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3万元、拆迁奖励费5万元、签约履约奖2万元不予支持。
赵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赵某未能按照方案确定的签约日期与征收补偿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导致此种情形的原因不可完全归责于赵某,因此对于相关的优惠奖励,拆迁部门应予赔付。
另外,赵某虽然主张强拆时屋内有财产被毁损,但仅罗列了财产清单,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另一方面,拆迁部门强拆前未对屋内进行拍照录像,强拆时屋内确有存在财产的可能,因此拆迁部门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赵某的屋内财产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三、法院判决
在一审判决即拆迁部门赔偿赵某7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拆迁部门赔偿赵某拆迁奖励费5万元、签约履约奖2万元,另外结合生活经验,判决拆迁部门赔偿赵某屋内财产损失1.5万元。
四、案件总结
拆迁奖励费,以拆迁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为判定标准,没有配合搬迁,就没有奖励,这看似合理,但在拆迁实践中,许多地区的拆迁奖励费甚至高达房屋本身补偿的10%、甚至20%以上,这种奖励费虽然名为奖励,但实质上就是拆迁补偿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如以拆迁奖励之名,行剥夺拆迁户补偿之实,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严重违反立法本意的。
因此,在非法强拆案件中,只要拆迁户没有过错,那么相应的拆迁奖励费是应当全额得到的,另外对于屋内财产损失的赔偿主张,大家也一定要对应拍照录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那么强拆导致的屋内财产损失也是可以得到全额赔偿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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