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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税点点·企业纳税筹划专栏第02篇,感谢阅读以及订阅。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54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 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 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 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 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 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税法的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办 法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 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 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 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 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 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 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 应不少于70%。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 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法律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54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07年 12月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自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 第 128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 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0 日发布,国税函〔2009〕34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2011年6月9 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例1-10】 某企业201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 200万元,企业 预计201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 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 500 万元、1 600万元、1 400万元、1 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 得税分别为 375万元、400万元、350万元、425万元。
由于企业201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18年度的高,而且在企 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 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
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 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 ,并且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
(375-300)×1%×9÷12+(400-300) ×1%×6÷12+(350-300)×1%×3÷12=1.1875(万元) 。
税点点特别说明:
01、部分政策文件数据是不断更新的,企业参考的时候,需要定位到最新的现行税法文件。
02、筹划方案在当时的阶段是可行得通的。目前,国内税务政策多变,方案仅供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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