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倪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籍贯:山东省郯城县**开发区**村**号,现住郯城县**镇**村小区。2021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倪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郯城县皇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皇亭路**门前路段,与由北向南步行过路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倪某某弃车逃逸。经郯城县交警大队下达第3713221202100005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情况说明、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守春
2021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倪某某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来源:掌上郯城
本平台部分文章来源或改编自互联网和其他公众号,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让更多的人获取需要的资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我们将及时删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