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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的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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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84号(资源环境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朱新力委员:

您提出的“ 关于加 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的提 案 ”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办理。 经认 真研究,答复如下: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深化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交流合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您就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畅、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对我们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关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成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因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同步修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给基层执法造成一定困扰。针对这一问题,生态环境部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门报告,商请研究解决方案。部分地方通过出台地方法规的方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主体资格。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与立法机关沟通,推动在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修改过程中,对该问题明确规定。同时,支持和鼓励地方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方式解决。

  二、关于加强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与司法协作

  生态环境部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标准一体化,进一步完善环境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司法部等部门积极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加快机构准入登记,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截至2020年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200家,鉴定人3353多名。生态环境部已推荐3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共42家,其中包括了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连理工大学、辽宁大学等高校。目前,各地已经制定了本省份司法鉴定收费办法,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收费或协商收费等方式予以规范。针对检察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等问题,司法部研究推出不预先收费制度,推荐58家机构,可以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用。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协作力度,继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探索统一证据认定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将生态环境部门、司法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鉴定评估费用纳入生态修复资金统筹列支,加大鉴定评估保障力度。

  三、关于完善行政与司法衔接机制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深化环境治理协同联动,先后三次配合最高法、最高检修改完善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会议纪要;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会同最高检、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会同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八部委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聚焦解决重要流域环境资源领域突出问题,最高法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最高检与水利部联合组织黄河流域“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2020年7月至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充分发挥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涉案物品保管和处置、刑事案件取证、污染物检验鉴定等工作,完善联席会议、双向案件咨询、联合调查、联合挂牌督办、信息通报共享等机制。协同推进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研究完善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继续联合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四、关于加强智能化建设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已经建成了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平台、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等信息系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基本建成“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和司法信息的互联共享,取得了良好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借鉴浙江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平台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五、关于完善生态修复机制

  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生态修复机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清除污染、土地复垦、土壤修复、补植复绿、增殖放养等方式,积极探索区域环境治理、巡山管护、巡河巡湖、法治宣传、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配合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加强生态修复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跟踪、验收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作用,健全环境资源案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1年8月19日

文件来源: 生态环境部 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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