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方式及财税风险化解专题
第一章: 企业融资方式及财税问题
第二章: 企业融资中企业所得税风险
第三章: 企业融资中增值税财税风险化解
第四章:企业融资中印花税财税风险化解
第五章:企业融资中其他财税风险化解
一、利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利息不可以抵扣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和贷款相关支出不得抵扣
依据:财税附件2
(四)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涉税疑难点:
1、支付给中介及其其他第三方的是否可以抵扣?
利息不可以,其他可以
2、贷款方是否可以开专票?
可以开,不可以抵扣
二、企业集团融资免增值税涉税疑难点
1、概念解读企业集团:
(1)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统一的判定标准,参照适用工商机关出具的文件中的相关定义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发文日期1998年
注册资本和数量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并且规定未经工商机关登记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不得以企业集团的名义从事活动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证》的核发,放宽了企业名称的使用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即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工商机关不再对企业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和数量进行审查
●规定了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疑难点解读:具体是否属于企业集团需要税务机关认定
统借统还: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借款免征涉税疑难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附件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涉税疑难点
●统借统还业务的适用主体是企业集团
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
●统借统还业务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执行,强调了统借方支付的利率与资金使用方支付统借方的利率一致。
●统借统还业务中对资金拨付的路径有要求。要么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要么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案例:
唯一企业集团以10%的利率从另一家工业企业融资1亿元,然后按照同样的利率水平拨给其子公司唯一商行使用。
分析:借款来源是非金融机构 因此不能享受“统借统还”
案例:
M企业集团以10%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10%利率拨给其子公司乙公司,同时向乙公司收取3%的管理服务费,就不满足利率一致性的要求不能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待遇。
分析:统借统还业务应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执行,强调了统借方支付的利率与资金使用方支付统借方的利率一致。管理服务费事实上是变相利率,因此不可以享受“统借统还”免增值税政策。
案例:
P企业集团以10%的利率向银行取得借款后,以统借统还的方式按10%利率转贷给其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再以同样的利率转贷给下属子公司丙公司。
分析:拨付路径有要求是:要么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拨给下属单位;要么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乙公司收丙公司的利息就不满足资金拨付路径要求,不能免增值税。
3、企业集团间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涉税疑难点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本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涉税疑难点:
(1)集团间借款不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2)企业集团内任意单位之间借款均可
(3)意味者不属于企业集团间单位之间无偿借款要视同销售。
三、委托贷款利息发票的开局及涉税疑难点
1、政策依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2、涉税疑难点处理:
(1)银行收利息开发票,缴纳增值税,付给委托方税后利息
(2)委托方按贷款服务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发票
(3)利息不能抵扣,因此应出具普通发票
(4)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银行出具专票或普票均可
四、类贷款融资增值税涉税疑难点
1、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2、涉税疑难点处理原则
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募集的资金事实上是归融资人使用,融资支付给信托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开发票。
五、贷款融资财政贴息增值税涉税疑难点
1、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涉税疑难点
财政贴息与贷款服务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贷款本身属于免税的小额贷款,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小额贷款:贷款人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参见:财税(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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