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功能主义背景下的立法活跃化趋势,是刑法学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我国活跃化的立法始终关注转型社会的现实问题,其具有实证基础,保持了立法的明确性和处罚的轻缓化,因而具有合理性。立法意味着平衡和决断,其与刑法教义学主张体系合理、解释上尽量没有漏洞等在方法论上原本就不同;学者先预设出一个刑法思想的分析框架再去批评为完成现代性社会治理任务而制定的刑法条文,属于意义有限的“跨界”对话;立法的实际效果不会因为刑法学的批评而消失;过度的立法怀疑主义势必从一开始就将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对立起来,遏制了刑法教义学对未来的立法科学化产生具体影响的机会。立法活跃化为刑法教义学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在教义学上从体系性建构转向问题思考,对立法所提出的难题予以充分展开,尤其是对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对犯罪竞合关系做细致梳理等,都能够增强刑法教义学的“应变”能力。在立法活跃化时代,刑法教义学必须尽快实现观念论的转变和方法论的拓展。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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