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如下: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至少应完成25学分,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Ⅰ、Ⅱ类学分按单位级别和专业分类要求,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学分分类要求如下:
一、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1.医、技、药、预防、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1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10学分。
2.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
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8学分,Ⅱ类学分17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年内至少完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5学分。
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至少完成Ⅰ类学分6学分,Ⅱ类学分19学分。
三、县(市、区)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
医、技、药、预防、保健、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含护士)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每年至少应完成20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四、其他
产假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2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
以上就是《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提出的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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