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官宣:产假再增60天!婚假可延长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完善配套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方面,新修改的条例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了“五个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
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还规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假期,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新修改的条例明确规定,城乡社区建设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幼儿园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女职工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方面,新修改的条例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帮扶关怀、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来源:长江日报
北京:“延长生育假”增至60天,设立父母育儿假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六十日的延长生育假,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修改涉及四方面,
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提请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包括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取消限制生育措施等。
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面,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取消限制生育措施方面,删去有关社会抚养费、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理措施。
子女满三周岁前,
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一是调整北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女方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日调整为六十日;设立父母育儿假,明确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明确延长生育假、育儿假假期调整分配制度。
同时完善生育养育支持措施,降低生育养育负担。明确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
在保护妇女就业权益方面,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工会或职工代表可以与用人单位就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开展协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
其父母可按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条例修改后,还调整了独生子女父母保障措施。将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金额由不少于5000元提高至不少于10000元。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北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来源:新京报
安徽:延长婚假十天、延长产假六十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延长婚假十天、延长产假六十天。
上海:生育假延长到60天!子女3周岁前父母还有育儿假
今天(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这是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要举措。
一是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条例》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按照《条例》规定,上海市将抓紧做好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完善“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开展生育政策实施情况评估。
二是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条例》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配置母婴设施、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四是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措施。
关于相关假期问题
1.生育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答: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须个人重复申请。
3.育儿假是多少天?如何享受?
答:按照《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4.《条例》规定,“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
答: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央视财经、广东台、触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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