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弟弟临近结婚,南陵县的小桂便开始在网上查询二手房信息。一番简单的通话后,小桂便与家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阿荣成为微信好友。此后一段时间,小桂与阿荣多次电话及微信沟通、交流,今年6月初,阿荣带领小桂到现场查看了那套二手房。看过之后,阿荣再联系小桂时,小桂回应了几次后便未再答理阿荣。
起初阿荣也并未在意,只是觉得没有促成买卖有点可惜。直到阿荣在帮客户办理其他二手房过户手续时才发现之,前带领小桂现场查看的那套二手房已经出卖给了牛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
阿荣多方打听,得知牛某是小桂的父亲。这可让阿荣越想越气,让儿子出面找中介看房,看中后却绕过中介与房主私下达成买卖,这明显是“跳单”行为,遂联系小桂要求支付中介费14000元,但小桂明确予以拒绝。阿荣便鼓动老板起诉。
家家房产中介一纸诉状将牛某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牛某按房屋总价70万元的2%支付其中介费14000元。法庭审理过程中,牛某辩称自己并不认识家家房产中介任何工作人员,也没有委托儿子小桂联系家家房产中介工作人员看房。如果小桂确实联系家家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到现场看房,那也是小桂的事,自己并不知晓。牛某还表示,其购买的这套房子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促成的,与家家房产中介无关。并当庭出示了签订的中介合同及支付中介费票据等证据。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家家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房产中介为何不能要求牛某支付报酬?房产中介能否要求小桂支付相应报酬?
首先,中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家家房产中介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牛某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媒介服务,因此,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中介合同关系,故家家房产中介无权请求牛某支付中介服务费。
其次,从家家房产中介提交的证据来看,最多只能证明其与小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其工作人员曾带领小桂到现场看房,后因某些原因,双方交易没有继续下去,导致没有促成小桂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 因此家家房产中介可以基于合同相对性向小桂主张其从事中介活动诸如通信、交通费支出等一系列必要费用。
(通讯员 宋代友 记者 黄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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