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胜利油田华滨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信息显示:胜利油田华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滨南采油厂华滨综合体部分工程违法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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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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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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