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八百元钱,新疆喀什女子米某某无视公共卫生安全,更将他人健康视如草芥,在自己已经患有艾滋病七年的情况下,仍然以每次100到20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色情服务,共获利八百元。最终她因传播性病罪被依法起诉。2021年11月19日,新疆喀什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细节。
米某某,1984年出生,家住新疆喀什。
米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被喀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为患有艾滋病。从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底,米某某以卖淫赚钱为目的,隐瞒病情,在喀什市几家宾馆向艾某某、库某某、麦某某、阿某某等4人以10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卖淫与他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共非法所得800元。
案发后米某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后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
新疆喀什检察院认为,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米某某2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10000元罚金。
说法点评:
1.近年来,失足女子在明知患有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疾病的情况下,提供色情服务,这类案件时有发生。这也给一些有特殊爱好的男性敲响了警钟。
鱼龙混杂的色情场所,你无法确证提供服务的异性是否健康。一旦“中招”,势必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惨痛代价,无疑是得不偿失。因此,洁身自好才是立身之本。
2.传播性病罪,是刑法中一项比较特殊的罪名。特殊之处在于:
一,犯罪的主体通常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三,构成“严重性病”的有哪些疾病。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四,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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