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酷刑治吏在历史上多有记载,尤其是一些著名的酷吏,其贪虐程度令人唏嘘,《史记》中就曾有《酷吏列传》,《汉书》中也有《酷吏传》,《隋书》中有《循吏列传》,《新唐书》中仍有《酷吏列传》。
由此可见,酷吏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以致于官方史家都为他们做传。当然,这些酷吏尽管有传记,但多为负面形象,这主要是源自其贪虐和残忍的惩罚手段。
明代酷吏也有很多,这些酷吏不仅对下残害百姓,对上欺瞒君主,而且想方设法地打造刑具和创立酷刑制度,所以很多百姓都对酷吏嗤之以鼻,言之唏嘘。
酷吏的普遍存在既是吏治不清的结果,也是皇权加强的产物,尤其是一些酷吏深得统治者欢心,以致于升迁之路畅通,这两个原因是酷刑治吏存在的客观原因,也是主客观因素结合的产物,尤其是明朝这样一个重典治吏的朝代。
一、明代酷刑治吏制度形成的原因
1.君权和中央集权的发展需要
酷刑治吏制度的直接实施者就是我们常说的“酷吏”,酷吏一词最早出现于《史记》中,也就是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司马迁之所以为酷吏做传是因为酷吏一方面对王朝统治有积极作用,所以他在《史记》中说:“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
由此可见,司马迁看到了酷吏的积极方面。另一方面,“恶”的酷吏可以让其他官员引以为戒。不仅司马迁对酷吏持一分为二的态度进行分析,《汉书》的作者班固也辩证看待酷吏的作用。
班固认为酷吏的特点是行事严酷,作风爽烈,所以招人害怕,但并不代表酷吏就是恶官或贪官,所以班固认为“(酷吏)虽酷,称其位矣。”由此可见,前人对酷吏的态度是一种辩证态度。
即便如此,酷吏在民众和官员的心中仍然是“恶”的成分多一点,但君主仍然不顾民意,继续任用酷吏,其中原因就与君主自身的需要有很大关联。君主统治需要巩固,中央需要打压实力强大的地方权力,所以君主需要这样一批对自己忠心耿耿的人,而酷吏在这方面就符合了君主的需要。
蒋丽在《明代酷吏司法研究》中指出:“他们(酷吏)甘做君主加强皇权的工具,排除异己的‘鹰犬’、‘爪牙’。”
酷吏的背后是统治者的支持,君主和中央朝廷一旦发现民众中有人有了不臣之心,那么这些人很快就会被酷吏盯上。通过酷吏之酷,我们似乎能够想到明代与酷吏有着同样严苛手段的锦衣卫、东厂和西厂,这些合在一起,都成为明代不断加强君主专制的例证。
2.吏治不清的产物
酷刑治吏制度的产生从其源头上来说,是君主需要的产物,但酷吏们声名俱恶的结果却不是君主想要的结果,但为何酷吏的名声如此之差,以致于人们不单单称其为“官吏”,而只称其为“酷吏”。
其中的原因也与这些官吏自身的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酷吏之酷源自其自身的残虐本性。明代酷吏普遍比较残虐,手段极为残忍,而且有些酷吏还要求贿赂,否则直接一套严刑峻法。
明代比较著名的酷吏当属汪直,汪直的残酷名声早已从京中传至边关地区,据记载,汪直在成化十五年秋天巡视边防,结果边防大官都亲自前往迎接,在百里之外已经设立了营帐等候,供应十分丰富,边防大官还公然向汪直及其周边人送东西。
刘瑾是明代可以与汪直齐名的酷吏,独断专行,公然向学子们索取贿赂,还乘机报复那些没有贿赂自己的人,将这些人撤职,或进行间接打压。有些官员因事耽搁,延迟了贿赂时间,结果还是招致了刘瑾的报复。
有些酷吏不仅残酷异常,还贪得无厌。这些酷吏公然无视法律的存在,借执法之际,进行“钓鱼执法”,诱骗他人犯罪,然后借机敲诈一笔,酷吏张忠便是这样的人。酷吏的严酷行为在官员和百姓心中引起不安,导致很多官员居然要向酷吏行贿,这实在是贻笑大方。
二、明代酷刑治吏制度的影响
1.明代酷刑治吏制度的有利影响
明代吏法从朱元璋建国开始,就比较严厉,为的是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朱元璋秉持严刑峻法以治国,但不意味着他欢迎酷吏,严格来说,酷吏的险恶声名是这一制度发展到后期的产物,更是这一制度缺乏监督和变异的结果,甚至也是统治者所没有预料到的结果。
尽管酷吏声名俱恶,但明代酷刑治吏制度仍然有其积极影响。首先,酷刑治吏制度有利于遏制官员腐败。酷刑治吏制度中的执法者多由君主决定,所以他们实际就是君主的爪牙,君主可以通过酷吏打探官员们的为官情况,尤其是有无功绩和劣迹,官员上报的政绩有无虚假等。
朱元璋对贪官十分厌恶,曾经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今后犯罪者,不分轻重皆诛之。”明代刘辰在《国初事迹》中记载了朱元璋的这番言语,可见,朱元璋在对待贪官的做法上与酷吏的严酷行径基本一致,强调重刑法。朱元璋严刑峻法的态度基本奠定了明代刑法的基调,酷吏的产生也是情理之中。
其次,明代酷刑治吏制度巩固了君主的权威。酷吏作为皇帝的鹰犬和爪牙,以汪直为例,汪直作为皇帝身边的宦官,皇帝赋予其权力干涉官员事务和边防事务,还要将天下大事,以及官员情况向皇帝报告,因此汪直就成了皇帝的耳目之一。
同时,皇帝还会秘密派其他人做同样的事情,如果这些人的报告相似或相同,则可以证明汪直可信,否则汪直便会有杀身之祸,所以汪直作为皇帝命令的执行者必然会尽心效忠皇帝。
汪直对其他官员非常严苛,但凡官员有一丝风吹草动,都会被传到皇帝的耳朵中,所以官员必然不敢有其他心思。由此可见,酷吏在无形之中就加强了君主的权威。
2. 明代酷刑治吏制度的不利影响
明代酷刑治吏制度的不利影响是其备受诟病的重要原因。首先,酷刑治吏制度容易产生许多冤假错案。
酷吏在审案过程中,做法残忍,只要是可疑者都可能会被投入监狱,然后施以严刑峻法,这样的行径虽然可能会将真凶抓住,但更多的是会冤枉好人,有的人体质较差可能会当场殒命,有的人即便体质较好也可能会留下残疾和伤痕。
例如明代公认的好官周新因为查办贪污案件而得罪酷吏纪纲,结果反被纪纲及其党羽诬告,最终落得个拷打折磨致死的结果。
其次,酷刑治吏制度中的残酷性质歪曲了司法的本质。司法本应是为了追求真理和公正而设立的,为的就是还人清白,刑罚只是通向真理和公平之路的工具,但酷吏却将目的与工具本末倒置,将工具性的刑罚变成了目的本身。
酷吏的行为恶化了司法的声明,使明代百姓不愿意再相信立法者和司法者,这实在是统治者之不幸。
最后,明代酷刑治吏制度还被用于党争。酷吏成为党争参与者竞相拉拢的对象,以便通过酷吏这种看似合法的方式来打击异议者。例如魏党和东林党的党争就涉及了酷吏,酷吏在其中制造了很多冤假错案,以此来打击东林党人士,直接公然破坏司法,明代清流之士遭到严酷打击。
所以蒋丽在《明代酷吏司法研究》中说:“在审理重大案件时,通常是三个机关(锦衣卫、司礼监、东厂),一个立场,对于制造冤狱,迫害忠良之事,可谓是不费吹灰之力。”
三、总结
明代酷刑治吏制度不仅引起普通百姓的不悦,一些外来者也对明代的酷刑治吏感到惊讶,可见酷刑之酷,酷吏之狠。从实施内容来看,明代酷刑治吏制度十分残忍,有着极为不人道的地方,但同时,酷刑治吏制度对于统治阶级却有着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巩固封建统治,打击政治异己者的问题上。
中国封建社会总体来说偏向酷吏统治,这不仅是因为统一的中央集权王朝有能力进行酷刑治吏式的残酷严格统治,还因为王朝稳定需要严刑峻法,这在秦国商鞅时期就已经俘获统治者的心理了。
封建社会的统治固然讲求刑法,但也要讲求仁义,为刑法设立一个上限和下限,使法律和刑罚的执行张弛有度,避免因严刑峻法而引导百姓反对,以致于民众起义而威胁统治,也可避免因严刑峻法而招致邻国的批评。
法之有度,法之有度一直是王朝治理的重要部分。明代酷刑治吏制度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扮演了不同角色,既是王朝统治的巩固者,也是民众生活的压迫者,人们对其评价也因此趋向两极分化。
参考文献
- (明)刘辰:《国初事迹》
- (明)李清:《三垣笔记·附识》
- (清)张廷玉:《明史·宦官》
- 李军:《明代司法活动中的刑具研究》
- 蒋丽:《明代酷吏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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