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20.07.10
作者: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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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Banco BPM Società per Azioni)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被告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由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O POPOLARE-Società Cooperativa)合并而成,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浦盟银行)承继该两家银行的权利义务。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7日注册了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认为李某恶意抢注涉案争议域名“banco-bpm.com”“bancobpm.com”,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李某主张其为经营服装而注册,但至今并未设计、生产或销售任何该品牌服装,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实际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起投诉,认为涉案域名应归其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经审理后作出第D2016-2160号裁决,裁定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
原告李某不服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二是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PM”“banco”字样的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李某对涉案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是李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关于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一直使用BPM作为简称,并在李某注册涉案域名前,注册了以bpm为主体的域名,因“BPM”这个名称而为公众知晓。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于2007年在北京、上海成立了分支机构,一直使用BANCO POPOLARE作为简称,在李某注册涉案争议域名前,注册国际商标BANCO POPOLARE(指定保护国家包括中国),与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之后,上海代表处也更名为博浦盟银行上海办事处(BANCO BPM Societa per Azioni-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博浦盟银行承继了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和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故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部分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关于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PM”字样的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涉案域名主体由“banco”“bpm”构成,与博浦盟银行享有相应合法权益的含有“banco”“bpm”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构成混淆,且包含了博浦盟银行行持有的域名“bpm.it”、“gruppobpm.it”、“bancopopolare.it”、“gruppobancopopolare.it”的主要部分“bpm”和“banco”,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关于李某对涉案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李某诉称,注册涉案域名是因为“斑蔻碧佩茉”是其在中国创立的时装品牌,banco bpm是斑蔻碧佩茉音译。本院认为该解释不符合常理,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域名指向的网站具有一定的商业推广价值或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未能证明其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曾以“bpm”为标识售卖产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行为。故博浦盟银行抗辩称李某对涉案域名不享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的消息经互联网公布后不久,李某即注册了涉案域名。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实际上并没有使用,网站内容是在涉案域名被投诉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才添加。另自2016年以来,李某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域名,部分域名注册所留邮箱显示为yumingchushou5(域名出售)。故博浦盟银行抗辩称李某对涉案域名系恶意抢注,予以支持。
综上,本案原告李某注册的涉案域名侵入其他合法权利的保护范围,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秩序。原告李某诉请确认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李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6年1月14日、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3月25日,东方财富网、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网站、中金网、搜狐网,均报道了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的消息。2016年3月27日,李某申请注册涉案域名。在涉案域名注册后至涉案域名被投诉的半年多时间里,李某并未将该网站实际投入使用。直至涉案域名被投诉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日,李某才开始添加“斑蔻碧佩茉”网站的页面内容。再考虑到李某进行大量商标、域名注册的记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综上,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行为人注册的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识包括企业名称、域名、商标等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二、判断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主要取决于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的目的是否正当、合理。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省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的商业价值不断凸显,域名已不再仅仅是IP地址的外部代码,它给现代社会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便利,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因域名的唯一性、稀缺性、国际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新类型侵权问题。恶意抢注域名行为不仅会造成域名囤积,而且会大大降低域名的使用率,同时也损害域名所有人的在先权利,扰乱域名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该案探索通过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审判的机制作用,打击恶意抢注国际域名行为,有助于率先探索国际域名司法保护规则,切实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平等保护,充分体现尊重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打击域名恶意注册及囤积行为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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