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事实吕方芝律师 – 吕方芝律师的个人博客
2011年2月至11月期间,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玖周指使办公室主任沈某(已追逃)与长春菲达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雷签订购销合同,赵雷明知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能履行,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为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开具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060,275.22元,合计税额690,246.78元,价税合计4,750,522元,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将上述43份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辩称
刘玖周属于牵连犯,其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已被则一重罪处罚;2020年1月20日,吉高法发(2020)17号文件“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第九条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得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国家没有受到损失。
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玖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纵观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玖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实现职务侵占的目的,刘玖周已因职务侵占罪被处以刑罚,继续追究刘玖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责任违反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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