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委托执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行政执法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将本行政机关或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
(一)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依据。
1、委托机关必须有法定职权。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本部门“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
2、委托执法要有法律的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委托执法必须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执法的事项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拓展可以委托执法事项。
3、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委托的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委托的是符合条件的组织。该组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受委托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经培训符合上岗条件、有能力行使执法权的正式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条件,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机关要有一致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机关应当梳理本部门可以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等,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和内容等。
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就有关委托的执法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委托执法书面协议。委托执法协议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二是委托行政执法的权限和范围;三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四是委托执法期限;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以及签订协议的日期(样本见附件)。
3、公示委托内容。委托协议签订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权限、范围、期限和法定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载体进行公告。
二、严格履行委托执法的职责
1、严格履职。委托执法关系成立后,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主体适格。在履行委托执法职责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件中的执法类别要与委托执法事项相符。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要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委托机关应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作出决定。行政处罚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但行政许可只要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委托机关就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落实责任。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机关因违法执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予以追偿;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对外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费用、国家赔偿资金的支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
三、加强委托执法的监督
1、及时修订。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委托协议应及时修订。委托执法期限届满的,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续订或取消委托。
2、加强指导。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机关的执法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直至撤销委托。
3、强化监督。委托机关未按照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受委托机关未按照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受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当地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的内涵及区别
授权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①行政授权执法只能由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授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备授权的资格;②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③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执行行政职权的能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否则不能成为被授权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授权的组织必须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机构、人员、经费,具有管理事务的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执法权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它组织来执行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涵义:①委托机关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②委托内容是行政执法职权而非其它职权,是行政执法职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职权;③委托必须依法定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④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方面。
1、法律根据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授权使原来并无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主体资格或使其原有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这一切则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方可。而委托执法虽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种“依法”不仅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还包括规章,而且还不如授权执法那样严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
2、法定方式
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而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以书面形式载明,且受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能再转委托。
3、法律后果
授权执法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成为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使该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委托执法则不会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不可能因此而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能以委托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执法权,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防止“授权”、“委托”过滥
文|胡建淼
——“授权”和“委托”应当是一种极为少数的例外
“职权法定”是行政职权制度中的一项核心原则,它要求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授权和委托。所以,它涉及到行政职权的三项制度:设定——授权——委托。
“设定”是行政机关获得原始职权的方式,是指法律第一次将职权赋予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通过“设定”程序获得行政职权之后,原则上得由自己行使,不得转让给别的机关及人员行使。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求。只有在法律许可并为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前提下,才可以将自己的职权转让出去,这就出现了“授权”与“委托”制度。
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将是否通过法律法规视作为“授权”与“委托”的区别标志,认为通过“法律法规”转让权力是“授权”,不通过“法律法规”转让权力是“委托”。从而有人说:“授权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委托,委托是不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这一理论是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的,但目前尚未被彻底推翻。
但是,无论怎样界定“授权”与“委托”,“授权”与“委托”都是对原始权力设定制度的事后调整,它受到严格地限制:一是要有法律依据。例如:《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7条规定:“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支持海南省依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自主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职权。”二是要经过“授权”或“委托”的法定程序,并且公开授权和委托的结果。
要特别强调的是:“授权”、“委托”只是一种个案情况,不是一种普遍制度。但是,现在有的部门和机关存有误区,以为什么机关、什么领域都可以进行“授权”或“委托”。现行的立法,一些重要的管理性法律法规,都有“授权”和“委托”之规定,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教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应当明白:“授权”、“委托”是对职权“设定”制度的事后调整,它仅仅是对“职权设定”制度的例外补充而已,所以,不应当过多、过滥。
转载自行政法务园地、“法治咖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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