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合同可以解除吗?
本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为了提高阅读速度,节省您的时间,我们将复杂的案情简化,并以家喻户晓的李雷和韩梅梅为主人公展开故事。
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写的李雷的名字,并注明单独所有。
后来,韩梅梅爸爸生病住院需要一大笔医疗费,李雷不愿意拿钱救治其老丈人。
韩梅梅想把房子卖了,用卖房子的钱去给父亲治病。
于是背着李雷把房子卖给了魏华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魏华向韩梅梅支付了10000钱定金。
并约定,如果魏华违约,将不得索还定金,如果韩梅梅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给魏华。签字处,写着韩梅梅代。签完合同后,魏华向韩梅梅支付了10000定金。
李雷得知情况后,拒绝出售此房屋,表明因个人原因单方终止与魏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魏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说白了就一句话: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丈夫拒售,所签合同能否解除?
一审判定:
1.解除合同
2.韩梅梅双倍返还魏华定金20000元
韩梅梅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合同
2.韩梅梅双倍返还魏华定金18000元
3.上述第二项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纠纷处理完毕,再无纠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案件来源:桓台法院,山东高法 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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