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某“公众人物”嫖娼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讨论“警方通报合不合法”,有人讨论“隐私权要不要保护”,也有人提到“嫖娼合法化”。
落叶
01、应该尊重警方通报中的表述
事实上,警方通报中并未直接点名嫖娼者是谁,而是在嫖娼者名字中用了“某”字(李某迪)。警方发布的是法律文书,这样表述是恰当的。
针对通报,有律师、大学教授、知名评论家等关注并发表看法。比如,某大学教授就发文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
有人认为,李某迪属于公众人物,公众对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具有知情权,警方应该通报其违法行为。
有的律师也是这种看法,认为公众人物应该接受舆论监督。
也有律师认为“嫖娼”属于个人隐私,并提到某大学校在园内通报研究生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该通报发布后,一些媒体、有的评论者,有的律师,某协会等,将官方通报中的嫖娼者的名字里的“某”字还原了。
嫖娼者的姓名被还原后,舆情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有人提到“公众人物”只是通俗说法,法律并未界定。
02、在上述背景下,有大学教授在法治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嫖娼合法化”论调当休矣》
截图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分析称,赞成“嫖娼合法化”者的理由有三:嫖娼可以解决男性必要的生理需求,减少性犯罪;嫖娼“你情我愿”,没必要上升到违法层面;一些国家允许性交易合法化,这是“顺应潮流”。
接下来,金教授逐一批驳上述理理由。金教授认为,淫欲不等于人就要纵欲,法律就是要规范人性的弱点。
金教授认为,嫖娼是用金钱换取性服务,卖淫嫖娼过程中的“你情我愿”只是表象,是一些人的想当然,性剥削甚至压迫才是本质。
金教授称,根据联合国2017年发布的《人口贩卖特别小组报告》,在被调查的1.3万名女性中,有超过80%的人都是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从事性服务。
金教授称,国外合法性交易并非主流。金教授提到西班牙计划取缔卖淫,英国打击“路边寻芳客”,法国、瑞典等多国也立法打击色情业,美国也仅剩内华达州允许性交易。
金教授也承认存在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但金教授称,女性性工作者在所有职业中危险度最高,其受到伤害甚至杀害的概率是排名第二的危险职业的数十倍。
03、此前,确有人讨论过“嫖娼收容”教育被废止,讨论过嫖娼是否合法化的问题
我注意到,在有关讨论李某迪嫖娼被拘留的通报时,有网友提到“收容教育”被废止,并据治安处罚法规定认为,李某迪最多被拘留15天。
网友说的“废止”有法律依据,即从2019年12月29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废止。
至于公开认为应该让“嫖娼合法化”的说法并不多,但此前网上有讨论。比如,早在2005年就有网文《卖淫嫖娼可以合法化了吗?》谈及。
2011年,网上有网文《论关于卖淫嫖娼是否应该合法化》谈到,刘劭武提出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的出发点是尊重。
该文认为,真正应该打击的既不是性工作者也不是嫖客,而是严惩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
参与蓝皮书《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起草的某专家称,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并非作为犯罪处理,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该蓝皮书说,虽然不少司法工作人员、理论研究者都表示卖淫嫖娼应当合法化,没有必要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但是合法化有违民意,仍然需要将其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到了2019年,知乎平台上有人讨论“卖淫是否合法化”时称,卖淫合法化一定会提高有组织犯罪率。如果合法化,公职员嫖娼就会影响国家形象……
结语:结合上述相关资料看,“所谓嫖娼合法化”不过是一种说法,并非主流,绝大多数人认为,嫖娼有违道德规范,是违法行为,法律应该禁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