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网友咨询:
陈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清洗公司上班。2020年9月公司派陈某和另外两个同事去清洗大厦的不锈钢门柱,在工作过程中,陈某身上的绳子突然绷断,从十多米的高处掉落到水泥地上,当场昏迷。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经诊断全身有多处粉碎性骨折和多发性骨折。
陈某出事后,清洁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看到陈某的伤势非常严重后,清洁公司开始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开始否定陈某是他们公司的员工。在家属就工伤赔偿事宜与公司沟通时,公司扬言会以“拖延”作为不承担责任的对策。
因为陈某与清洁公司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从来没有为陈某缴纳过综合保险。2020年12月1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才认定陈某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而此时,陈某的伤势也已基本恢复。陈某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律师解答:
尽管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陈某与清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时,伤情已经好了,但是,陈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因此,仍可以向公司索赔,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
高伟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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