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编辑 | 严晨笑 审核 | 马响响 窦雪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闯,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街道**苑**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在泗洪县**农贸市场、**市场合伙经营牛肉销售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仍购买加工向他人销售。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从陈某某处购买,经加工后对外销售,共计价值9948873元;
2.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由被告人张某某联系从河南郑州老板(身份待查)处购买,经加工后对外销售,共计价值112887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闯、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是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走私牛肉,由被告人王闯联系在泗洪县**农贸市场从陌生男子处共计购买1000余斤,经加工后对外销售,并在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工业用“直接大红”。其中现场查获冷冻牛肉(含牛副产品)893.94斤、加工煮熟冷冻牛肉151斤,共计价值19751.1元。经鉴定,在查扣的部分牛肉中检测出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刚果红”;亚硝酸钠及铬的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闯、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祖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闯、杨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闯、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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