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工人不慎伤亡,房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唯一,关键要看房主和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有些情况下房主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些情况下房主无责,第三种情况就是房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房主和工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房主承担全责或部分责任:
在农村,建筑承包队一般都不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即一个包工头领着几个工人干活,包工头大多充当揽活、监工的身份,或者很多所谓的承包队都是根据需要临时拼凑起来的,闲暇时,包工头既不为工人发工资,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的义务。
承包队揽活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根据房主的要求,可能是“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或者是既不包工也不包料,而是“日薪制”。这里所说的“雇佣关系”即是“日薪制”。
何为“日薪制”?简单来讲就是房主根据建房需要,雇佣几个瓦匠、几个木匠、几个泥匠,然后根据当地薪资水平按天或在建筑周期结束后直接给工人结算薪酬,房主在建设周期内负责监工、买料、管理的责任,一切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由房主统筹安排,工人由房主直接指挥,承包队中“包工头”的责任和职责被弱化。
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建筑工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在此种关系下,无论房主是否与工人签订雇佣合同,雇佣事实都是存在的,房主理应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这种个人(房主)与个人(工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可以理解为公司与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雇员在上班期间所发生的事故自然由公司负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伤”。
在此种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下,工人不慎伤亡的赔偿责任由房主全额负担,除非工人自己也有过错,比如违规操作、饮酒、不服从房主管理等情况,工人也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
提供劳务一方(工人)因劳务,自己(工人)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对责任的归属说得就很明白了,工人自己无过错的,雇主(房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也有过错的,责任比例由雇主和工人分比例承担。
第二种情况,房主与承包队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房主无责或承担次要责任:
另一种用工形式是承包队“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举个例子讲,房主找到工头,以30万的价格将建房事务承包给包工头,约定建筑队既包工又包料,建成后房主来验收即可;或者以10万的价格包给包工头,10万只包括人工费用,用料由房主自行采购。
这两种形式下,房主与承包队之间建立的都是“承揽关系”,工人是包工头的员工,包工头对建设项目承担监工、督促的责任,对工人承担管理的责任。
包工头在承揽房主建设项目的时候,不仅将工程揽下来了,同时揽下的还有安全责任,如果工人发生摔伤摔亡事故,承担责任的是工头,而非房主。
对于房主而言,“承揽关系”相较于“雇佣关系”,最大的优势在于安全事故责任的规避,当然劣势在于会付出更多的建房成本。
在“承揽关系”下工人摔亡,赔偿责任一般由工头全额负担,特殊情况下,房主也可能承担次要责任,比如未按照审批规划的要求提供图纸、未批先建或房主存在其他过失等情况下,这些情况下房主都有可能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写在最后:
综上来说,因为农村承包队的用工形式过于灵活,在发生此类事故时,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应先对房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房主大概率是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的;
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工头取代房主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因为该关系下,工头承揽的不仅是建房项目,还同时包括各项安全防范责任等。
当然,在现实案例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基于口头协议,而口头协议又不像书面协议那样具体,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可解释的空间,所以一旦诉诸司法途径,作为房主一般很难“全身而退”,多多少少都会付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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