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是人吗?竟然叫人轮奸你前女友。”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大连,发生的一起性质非常恶劣的轮奸案。27岁的在读研究生苗某,在网上认识了15岁的女孩于某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互动,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让人没想到的是,两人不仅发生了性行为,苗某还借机偷录了两人的不雅视频。
但好景不长,两人很快就因没有新鲜感而分手,可是,分手之后,苗某竟又想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并在遭到女孩的拒绝后,将录有不雅视频的事情告诉姚某,怂恿姚某和他一起与女孩发生关系。
紧接着,姚某就通过不雅视频要挟女孩,迫使女孩于某出来见面,但两人见面后,姚某并没有罢手,他又将于某带到某公寓,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且这还没完,事后姚某还给于某戴上眼罩,并通知苗某、何某、刘某某进入房间,让他们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
目前,当地法院认定4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
一个在读研究生,竟然干出这样的事情,是家庭教育的缺失,还是法治思维的淡薄?他这样做,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女孩于某,损人害己,得不偿失。
法院为什么认为4人构成强奸罪,而不是轮奸罪?
首先,刑法中并没有“轮奸罪”这个罪名,但是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轮奸系强奸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轮奸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罚。
其次,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从定义上看,轮奸是指2名男子奸淫同女子的行为。也就是说,1名男子多次奸淫同一女子或多名女子,或多名男子分别奸淫多名女子均不符合轮奸的构成条件。
最后,轮奸是指2名男子客观上实施轮流奸淫的行为,意思是,2名男子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换而言之,就是2名男子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有一定的默契。
所以姚某强行奸淫于某后,给她戴上眼罩,并通知苗某、何某、刘某某进入房间,让他们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4人具有轮奸情节后,分别判了4人,有期徒刑11年至13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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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叶说法 海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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