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房屋遇到征拆”的补偿问题一直都是拆迁户既关心又头疼的问题。面临拆迁时,一些拆迁方经常会在“房屋未登记”上“大做文章”。以未登记为由将房屋认定为无证或违法建筑,给予拆迁户非常低的补偿。那么,这些由于很多客观原因造成的未获登记的房屋遇到征拆,改如何提高补偿呢?
针对这些问题,10月4日(周一)16:00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将为大家进行直播解答。本文中,圣运律师也为朋友们摘录了高院判例中的裁判精神,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收藏转发!
直播预告
【直播主题】:未经登记的建筑遇到征拆,如何获取补偿!
【时间】:2021年10月4日(周一) 16:00
【直播嘉宾】: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刘超律师
【时长】:专题讲解+直播互动问答
【收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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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相关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9831号
【裁判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三)1992年8月13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参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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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杨鑫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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