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文章写到了最近最高司法机关的频频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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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这意味着基层法院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诉讼案件。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再加上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自此相当部分案件一审集中在了基层法院,而原来的以县市政府为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的规定等于虚置。
我曾经感慨:发现有相当部分最高法院改判的行政申诉文书,其实法律说理相当显浅,但这样的案件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一路维持,直到最高司法机关才主持正义,这让我们行政法人一声叹息。许多法律人爱之愈深恨之越切,所谓“行政审判已死,没事就来烧纸“”行政审判进入了严冬“的论调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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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诸位有所不知,有些案件经过最高法院也不一定有正义。
2013年,江苏农民陈某位于某村民小组的房屋被损毁,陈某向江苏省某市某区公安局报警要求处理,公安局认为该案属于政府征地拆迁,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未予立案。
既然公安机关都认定是政府拆迁,于是2015年8月18日,陈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及厂房(与房屋一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其损失。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区政府拆除,故裁定驳回起诉。
公安机关说是属于政府征地拆迁,中级法院又说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区政府拆除,你是不是折腾老百姓,开什么玩笑?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想不到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某提出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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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陈某还算幸运,因为是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后刚刚施行之时,至少一审在中级法院,而按照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本就不可能在中院受理。
另外,当年的陈某尽管没有在最高法院胜诉,至少还能到最高法院申诉,而放在《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法〔2021〕242号)实施之后的21021年10月1日,那就更不可能了。
或许人们要问了,一审中级法院,二审江苏省高院,再审最高法院,到底是什么样的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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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出来您别笑。
案涉拆迁地块系用于区人民政府2012年为民办实事重点工程菜市场建设项目,征收拆迁由区人民政府主导、推动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为此专门成立城市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拆迁补偿相关事宜。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区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委托某房屋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房屋拆迁公司与菜市场拆迁户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拆迁。
就这样的案情况,难道公安机关说是属于政府征地拆迁,那为何中级法院又说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区政府拆除?因为是房屋拆迁公司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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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段法官怼区政府的视频时常在网络上走红。据悉,这是2019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的庭审直播,怼人的审判长熊俊勇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员,审理的是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政府同袁作权、黄晓泉房屋行政强制两案。
在庭审视频中,针对某公司签完一个合同后强拆了一栋楼,并把居民连夜赶出去的行为,审判长连续质问当地区政府:
“你们有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有没有启动啊?”
“既然这个公司拆掉这么一栋楼,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现在他出个说明就听他的,这个事儿就他背锅就完了?这锅不是这么背的!”
“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秩序吗?我们的法律在哪里?”
网上点赞声一片。我也为这样的法官叫好。北湖区政府竟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这事不是区政府干的,是瑞鸿公司做的坏事。
但最高司法机关岂是吃素的,岂能逃过高级法官的火眼金睛?
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1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在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强拆行为系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民事主体提交但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自认说明,推翻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认定系其实施。
结果不但再审被驳回,而且换来熊俊勇法官的一顿批评和教育,区政府这脸被打的啪啪响!就我看来,很明显北湖区政府是在打起官司,一级政府这么不理性,确实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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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30日央视新闻联播曾经播出的“再审申请人许水云诉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中,”该案主审法官、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耿宝建说:本案虽然有婺城建筑公司主动承认“误拆”,但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许水云提供的现场照片、当地有关新闻报道等均能证实强制拆除系政府主导下进行。
最高法院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许水云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法院还责令婺城区人民政府对许水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更为严重的是,这个案件区政府不但委托改造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吴见孙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区长郭慧强也出庭应诉。最高法院根本就没有给这些地方大员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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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陈某也可怜。
陈某被拆除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总面积330.82㎡,其中合法应补偿面积176.52㎡。陈某诉请所称厂房系违法建筑,不能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主张停工停产损失因其未能提供工厂经营的证据材料,不能得到支持。
陈某对补偿的期望值与区人民政府的补偿方案差距悬殊,双方始终未能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拆迁公司指派实施专项拆除的某建筑拆除公司对陈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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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天下总有公理。
陈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因行政征收拆迁引起,区人民政府作为最初委托主体和征收行为主体,其委托的公司在未与陈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除,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受委托公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原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陈某的实质诉求是得到赔偿,陈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区人民政府曾多次与陈某协商,表示作为征收主体愿意承担补偿责任。
老王就是想不明白:区人民政府曾多次与陈某协商,表示作为征收主体愿意承担补偿责任,中级法院、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怎么就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法律人的良心何处安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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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与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共同开展化解工作。2019年12月18日,办案组赴江苏陈某居住地面对面沟通,通过释法说理促其放弃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诉求;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座谈,听取意见并强调人民政府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受委托主体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区政府对接,检察机关多次接待陈某,协调区司法局为陈某推荐法律援助律师;推动行政机关召开有陈某、法律援助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办、司法局参加的听证会。在四级检察院合力推动和各方积极参与下,双方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相关利率达成补偿赔偿协议。
2020年7月31日,陈某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监督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持续7年的行政争议最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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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么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不用法律人,就是普通人都知道政府干的,为什么三级法院硬是看不到?
许多老百姓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案件就收50元的诉讼费,认为很简单,不愿意请律师代理,更不愿意出律师费,其实要打个行政官司,哪有那么简单?
带个货吧,有行政案件,找老王,专业化解行政争议。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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