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间有什么深仇大恨,非要用动手来解决?可是,别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打了老婆没人管。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为一名家暴受害女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该女子的丈夫对其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薛某某(女)与被申请人褚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薛某某与褚某某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近几年发展到褚某某对薛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2月薛某某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褚某某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薛某某考虑到孩子尚小,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褚某某本人也承诺今后不再对薛某某使用家庭暴力,故薛某某选择原谅,并同意再给褚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褚某某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对薛某某实施家暴,甚至用包带勒薛某某的脖子并扬言要弄死薛某某,致使薛某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薛某某向法院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和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判结果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薛某某的陈述、泌阳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以及情况说明,能够反映被申请人褚某某存在有对申请人薛某某使用家庭暴力的行为。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储某某对申请人薛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褚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薛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被申请人储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家庭暴力不仅对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本案是一起《民法典》施行后,因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让家庭成为安全温暖的港湾。
庄严承诺
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泌阳县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份,划清了“家事”和“家暴”的界限,依法为受害者提供切实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下一步,泌阳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全面落实《民法典》立法精神,深入推进反家暴工作机制纵深发展、横向联动,加强普法宣传、走访调查、及时干预、定期回访等措施,同时提升与反家暴工作部门联动的流畅性和效率,用“情与法”保护家暴受害者。一是突出主动性,强化诉讼释明证据指引。对初步审查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向其释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引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二是突出联动性,打造反家暴共治格局。明确与辖区派出所的各自工作职责、理顺衔接程序,实现同步打击惩治、源头防范治理。三是突出效果性,做到因案施策、有序稳控。在依法审查的同时,从纾解矛盾出发,以情感治愈为落脚点,对施暴者性格、精神状态、成长环境、社会关系和经济条件等进行全面调查,做好风险评估、疏导稳控工作,避免家事纠纷激化引发恶性事件。四是突出预防性,强化源头治理。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提高群众法律适用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促进家暴案件源头防范,联合派出所、妇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法官说法
1、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裁定。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3、
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主体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
4、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收费吗?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这项制度本身就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不仅不收费,也不再局限于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
5、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什么程序?
法律规定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家事案件,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若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则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决定。
6、
请介绍一下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时限。
作出人身保护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是有具体的请求,三是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关于时限,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7、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谁来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8、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9、
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如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泌阳县法院
投稿邮箱:yfyg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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