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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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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八十六条 。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亮点

本条规定与《民法总则》第86条规定是一样的,本条规定相对《公司法》第5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主要发展是:首先,删除了后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意在使本条仅限于公司的社会责任。其次,它增设了营利法人的经营活动必须“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定。《民法总则(草案)》曾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一般原则,但因交易安全只在财产法领域适用,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不适宜作为一般原则,所以《民法总则》并未将其作为一般原则,但在《民法总则》第86条做了规定,同时在《民法典》本条中也做了同样规定。最后,将社会责任从公司扩大适用到所有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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