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杜某与同村村民杨某情等三人一起来到被告人李某英位于x县x村x巷x住处,由李某英分别给四人扎针治病,李某英为杜某后背、腿部扎针,大约1个半小时左右拔针,拔针后杜某即感觉喘不上气,继而昏迷。1小时后在场的杨某通知杜某家属,杜某家属赶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杜某送往x县人民医院救治,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鉴定意见
经x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系因针刺致左肺上叶、右肺下叶破裂而发生气胸,最终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李某英诊断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其在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时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辩称我有罪,但是我在意识不清的时候做的,我尽量出去借钱赔,只能是三、五万元。法定代理人赵某未发表代理意见。
辩护人孟某虎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英非法行医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精神方面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英暂予监外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都是被排除的,只能赔偿丧葬费。
附带民事被告韩某书面答辩称:1、驳回附带民事原告对被告韩某保的赔偿请求。2、原告亲属的死亡与被告韩某保不存在任何关系。
四.被告人供述
我认为我不是非法行医,我没有收钱。2017年10月11日,有四个老太太来我家看病,我就给她们四人看病扎针。过了1小时左右,我就拔针,拔针时针孔有流血的,我就用纸巾擦。拔完针大概十几二十分钟,第二个老太太说感觉心慌气短,我安慰她让她在沙发上坐着,然后我在她右胳膊上扎了一针。
过了半小时左右,她在禅垫上坐着,身体不由她自己了,我让她打坐,嘴是往一边歪,右眼眨巴的,头是左右摇摆、抖动,我让她把手放下,她不放,我跟她说话,但她就是不吭气,然后她要躺下,我让她躺下,很快她呼呼睡着了。中间我不想让她睡,叫她起来了一下,但马上就睡下了。
她在睡的时候,我想着不让她痛苦,我替她受苦吧,我就替她在我腿上扎了25针。过了1个多小时后,她的两个儿子过来了,他们又是给他妈掐人中,跟我要针扎她手指头,然后打120,让120过来。120过来后拿手电筒看了下她的眼睛,说瞳孔散掉了,没有呼吸了,说她不知道什么时候死掉了,已经超过8分钟了。
但她儿子还要抢救,让120给她打了强心针,还把人拉到医院了。我给第二个病人扎针用了二三分钟,第一下不是很深,大概三五毫米,差不多五毫米了,不到五毫米是不行的,中间时我还要捻着往里扎,让她感观到,她的感观不行,大部分都扎进去三分之二了,有好几针插的就剩一点尾巴了。
我给第二个病人拔针时流血了,就是让流了,流出来都是黑黑的血,具体有多少针孔流血我不知道,流出来的都是废血,我用纸巾把血给擦了。我用来治病的针有100来根,是我让徒弟杜某旺去东海市场买的,这些针有2寸长,比普通牙签细些,其实就是缝衣针。
我没学过医,我这都是靠打坐得来的,没有行医资质和执业医师证。我在x给人看病看了2个月了,就在我现在住的家里治的。我扎针也是打坐来的,有的病人扎针疼得受不了,我就替他把针扎我自己身上,这样他就能好了。我今天还帮出了状况的那个老太太在我腿上扎了25针,我替她受了苦,自然她就好了。
我家里无消毒设施,我不需要那个,我给病人扎针消毒了,我念佛消毒,我家里不知道我给病人看病,我就不让他们知道,我老公他不信佛。我从年前就给人治病,开始给人治点小灾小病,后来才扎针的,我给别人扎过针,每天都有好几人来扎针,我以前给别人扎针没出过事,今天也没有,我可以让她醒过来,可是他们不让我看,不给我机会了。
我家里除了银针就没有其他工具了,我是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扎的,有的扎5针,有的扎10针不等,今天出状况的病人我是给她治内脏,我有能力可以看到她内脏的问题,这个病人的病医学解决不了,在我这里都能解决,给她背部扎30针是因为她病情需要。
五.被害人家属陈述
2017年10月11日14时30分左右,我在父亲家听到郭某和我父亲说话来,我就出去问什么事情。我父亲说郭某告诉他我母亲在城里回不来了,让我们过去接。我还和我父亲说他们跟着四个人去了,怎么能回不来。我就问我父亲在什么地方,我父亲说在五中附近。当时我也没有当回事,就让我哥骑着电动车去接了。
我哥哥去了以后看见我母亲昏迷不醒,就赶紧给我打了电话。我赶紧开车去了那名女子家中后,我母亲就在那名女子家中客厅中间一个垫子上躺着一动不动,叫也不说话。我就赶紧打了120。随后我就问和我母亲一起看病的杨某他们,杨某才告诉我,我去的时候我母亲已经昏迷一个多小时了。
我就质问她们为什么不打120急救电话,杨某告诉我她看到我母亲情况越来越差,由于她不会使用电话,就告诉那名女子打120急救电话,但那名女子说不用打电话,她的佛法很厉害,肯定能把我母亲看好。后来杨某出去找路人给她老公郭某打的电话,让她老公去告我父亲的。
我在现场问那名女子情况,但那名女子什么也没说。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过来后,急救人员看了我母亲的情况告诉我们母亲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但是我还要让他们抢救,120急救车就把我母亲拉回了医院抢救,后告知我母亲已经死亡,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英未取得医师资格,非法为他人实施医疗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英在非法行医时为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请求的丧葬费30773.5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32673.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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