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贵州黔西南检察院依法披露了杨某甲故意杀人案的细节。这是一起发人深思的案件。
杨某甲,男,1970年出生,住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贵州省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9日经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10日被贵州省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1年1月28日16时许,男子陆某某到杨某甲家做客,陆某某与杨某甲及杨某甲之妻张某甲一起在家中吃饭、喝酒,当晚陆某某即留宿杨某甲家。
陆某某和杨某甲的妻子关系暧昧。2021年1月29日凌晨3时许,杨某甲因怨恨陆某某与其妻张某甲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持家中手锤进入陆某某睡觉的房间,朝陆某某头部多次击打,将陆某某打死在床上。
陆某某死亡后,杨某甲持菜刀将陆某某的尸体从腹部分解成两段,用背篓先将陆某某的上半身尸块运至其家背后约500米的扫把营石缝处隐藏,接着返回杀人现场,用菜刀将陆某某的某处身体器官割下,并将陆某某下半身尸块及器官用背篓运至其家后院的台阶处临时摆放,之后再次返回杀人现场,将其作案用的手锤、菜刀和陆某某睡过的床上被子、棕垫、毛毯抱至其家院坝旁边的菜地里焚烧,点燃火后,杨某甲接着用背篓将陆某某下半身尸块及器官运至扫把营石缝处隐藏好,最后返回杀人现场将地面的血迹打扫干净,将其作案时所穿衣服、裤子换下送至其家菜地焚烧。
当日凌晨4时许,杨某甲去卧室叫其妻张某甲与其同去推陆某某的摩托车,张某甲与其子杨某乙起床后寻找陆某某未果,即向杨某甲追问陆某某的去向,发现杨某甲行迹可疑,杨某乙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杨某甲当场认罪。后经鉴定,陆某某生前系钝器(斧锤类)损伤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检方认为,杨某甲怀恨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后分尸灭迹,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犯罪后,在明知家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案发现场,并在警察到来后认罪,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陆某某与有夫之妇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可以对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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