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出口贸易采购备货过程中,由于加工企业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造成外贸公司出口后遭外方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我们处理过很多因外贸公司选择的应对方案错误而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案例。外贸公司在遇到该种情况时应当如何选择正确的方式进行救济非常重要。
一般加工企业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不交货;(2)迟延交货;(3)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外贸公司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救济方式。
#1 外贸公司可以要求加工企业实际履行
当加工企业违约时,外贸公司仍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即如果加工企业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外贸公司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1)如果卖方交付货物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要求其交付替代货物,但必须在合理时间向加工企业发出通知,并且不得解除合同;
(2)外贸公司可以要求加工企业对所交付的货物采取补救措施,如返工、换货等。根据合同的约定,外贸公司可以要求加工企业实际履行合同,重新将该笔货物返工或换货以达到质量要求。当然要求实际履行的同时,外贸公司也可以要求加工企业降价出售,以此来弥补其损失。
#2 外贸公司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加工企业非由于可免责原因的违约行为,只要导致了外贸公司的损失,外贸公司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加工企业不交货,迟延交货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造成了外贸公司因无法转售或者转售后被外方索赔产生经济损失时,可以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加工企业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外贸公司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
(2)如果外贸公司没有解除合同,那么可以在要求加工企业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加工企业对其已经给外贸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一三九一七二一九九六六)带领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团队,专注于跨境商事争端解决,并多次在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等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参与国际仲裁。如果你遇到国际贸易纠纷,欢迎联系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作者:锦坤所 徐宝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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