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墨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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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29号)第2条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到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以案释法:公司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保护范畴
案情简述: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张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无责。张某亲属提出工伤申请。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符合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省检察院作出行政抗诉书,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法律上不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
人社局意见: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理由:
1.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基准不是在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张某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其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的待遇不属于基本保障的范畴,因此不能作为劳务关系处理。
2.本案有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作为基本依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再次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范畴进行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没有超出法律的精神以及法律的原则,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应当遵照执行。在特殊情形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也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因此不能够一刀切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来排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
高院判决维持市中院二审行政判决。
理由:
张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法学理论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在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受伤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寻求救济途径;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退休人员在新用人单位工作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普法启示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虽然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社保部门也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但是社保部门对劳动者因未缴满15年养老保险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允许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所以仅以能否缴纳社保作为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理由不足。此种情形下,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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