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百六十四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
权利行使的规定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法律亮点
本条是关于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条文来源于《物权法》第六十二条,有较大修改,属于新规则。
本条与《物权法》第六十二条比较,将“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农村”这一限定词,表述更加严谨。此外,还增加了“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内容,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部分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得不到保障的情况而制定的。《民法典》明文规定了集体成员享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等组织而言有配合集体成员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其成员即农民享有成员权。成员权包括集体利益分配请求权、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决策权等。本条强调的是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集体成员享有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其作为集体成员能够知晓集体财产的状况,而且可以积累资料作为证据,以备诉讼之需,是本条作为新规则的亮点。
关于该条的司法适用。在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对村集体财产的管理较为混乱,长期不向村民公布集体财产状况,对村民公布财产状况的要求置之不理,引起村民强烈不满。该条明确赋予了集体成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权利,当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
更多精彩 敬请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