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坟风波
作者:张晓红
这是一个重雾锁城的冬日,我们的警车打着双闪缓缓行驶在道路上,平时不到半小时的路程,足足走了两个多小时,才从法院来到了站集法庭。
“这样的鬼天气,该不会来当事人了吧?”门卫老刘嘟囔着打开了大门。
老刘的话音没落,就从浓雾中走过一个人来:“我七点就到你们法庭了。”他缩着头跺着脚,眉头头发上都是白花花的,说话也有点嘚嘚发抖。
我们赶紧让他进来,书记员小陈给他倒了一杯热水。他双手捧住,好一阵才缓过来。
他叫李银海,是我们正在审理的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原告。被告叫李玉涛,与李银海同为大李村的村民。李银海起诉李玉涛要求他把父亲李亮的坟墓从自家承包地里迁出去,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拿到这个案件的卷宗材料后,我在见到李银海之前,已经在第一时间向大李村的村干部进行了调查,并征求过部分村民的意见,所以对案情非常清楚。按辈分讲,李银海与李玉涛属于五代以外旁系血亲,拥有共同的曾祖父母。李家的祖坟埋在本村北地的涉案地块内。这里自人民公社时期,就一直是作为预留墓地,用以安葬去世的村民。李氏家族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其他成员,陆续将亡故的家人安葬在了这里。
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组扣除掉坟茔用地后,将这块地发包给了李银海。此后陆续有李氏后人亡故后被安葬在这里,李银海从来没有进行过阻挠,也没有和他人发生过纠纷。
李玉涛在父亲李亮去世后,因遵循惯例,把父亲埋葬在这块墓地里。一年多后,李银海向法院起诉。
原告李银海起诉被告李玉涛迁坟的案件,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原、被告所在村民组、乡政府的领导多次与我联系,询问案件详情,很多村民们也到法庭打探案件进展。当然,基层组织的领导们是出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那些来法庭咨询的村民们,却是各怀心思:有的盼望原告李银海胜诉,这样自己就可以效法李银海,也对承包地里的坟墓进行起诉;有的担心被告李玉涛败诉后,自己会因亡故亲属坟墓在别人承包地里,而有爬堂台子的风险。
抛开所有的社会因素,单单出于法律层面考虑,审理这起排除妨害案件,并非难事。由农村坟地建造引发的纠纷,在法律层次虽然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和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我国民间传统讲究“人死为大、入土为安”。所谓“万物生长地是根,百业兴旺土为本”,土地是中国老百姓的命根子——“生于斯、长于斯、葬于斯”是数千年来无数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殡葬观念,而且一旦下葬,无特殊理由不能轻易移动坟茔。一抔黄土,体现的是中国文化孝道和仁爱精神。原告李银海诉请被告李玉涛迁坟,是与社会公序良俗、当地民族习俗的直接碰撞,违背了传统风俗,挑战了乡村道德底线,依法不应支持。同时,李银海对承包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李玉涛将父亲李亮安葬在李银海的承包地内,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李银海的承包经营权,给李银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李玉涛也应该进行适当赔偿。
如是判决,对于被告李玉涛而言,将是喜忧参半。喜的是亡父终于可以入土为安、在天之灵免受搬家迁居的侵扰;忧的是,健在的老母亲百年之后何去何从?要与长眠在原告李银海承包地中的夫君合葬,可能性不是太大,而从农村风俗和情感出发,让相依为命一辈子的父母独卧孤坟,也是大不孝。
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中,如被告李玉涛这样将亡故亲人葬于他人承包地内的情况,极为普遍,该案的审理结果,势必在当地产生相当的影响与轰动效应。我们决定从相邻相亲入手,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当然,调解不等于“和稀泥”,而是既尊重案件事实,又明辨是非,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让司法有力度、有温度,让群众明是非、有遵循。因为一个案件、特别是具有特殊意义和代表性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要践行民法基本原则,体现法律的社会性,还要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
和原告李银海一通交谈之后,我心里有了底。他之所以不顾血缘亲情和邻里关系,一纸诉状将李玉涛告到法院,是因为李玉涛在安葬父亲时,没有给在外地务工的李银海打招呼,而只是征得了租赁李银海土地的他人的同意。在李银海提出异议后,李玉涛的大伯凭着长辈的身份霸气回应,对李银海好一番呵斥。李银海恼羞成怒,这才有了迁坟风波。
而李玉涛,也早就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对,他从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那天起,就茶不思饭不想夜不能眠,发动七大姑八大姨一起做原告李银海的工作。毕竟,下葬的父亲,怎么也不能再搬一次家啊!
搞清楚了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我们在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后,取消了预定的庭审,先后组织进行了五次调解,并联系村干部、乡干部和原、被告所在村民组中德高望重的人,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在调解中,首先指出了被告李玉涛的不当在前,又对原告李银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促成了案件的调解,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作者简介:
张晓红,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在《人民法院报》《河南法制报》《奔流》《人民司法》等发表作品多篇。出版有散文集《红颜素心》《闲敲棋子落灯花》《一路向西》《刹那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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