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隆某中学初三学生安某,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出现了意外,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事发后,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安某系碰触某供电公司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死亡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
2021年9月2日法院宣判,结果如下:安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心智正常,也接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对电的特征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应当认识到碰触供电设施的危险性,其自身碰触供电设施遭受电击身亡,酌定由安某对其自身损害承担70%的责任。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安某所在中学已经对其旷课、逃学、翻墙等行为进行了教育,学校的围墙设置也符合相关标准,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安某死亡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电力公司为什么会承担30%责任?这原文不是写了么?涉案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安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大家理解错了这个责任,它不是指对方有过错,按过错大小来赔付,而是一种民事方面的对损失情况,人道主义的,经济意义上的补偿。也就是说电力公司的电力设施,虽造成了对方死亡,但其设置合理、规范,是没有过错的。只是作为造成对方死亡的原因方,从人道主义补偿方式出发,给予一定额度补偿。法律规范化用语上,作赔偿责任的描述。
在这个事情上有一个网友(零五)写了一篇文章,笔者认为说的很好,建议大家去看看、转过来(侵权请联系删除)大学毕业后我去了供电局,在过了两年上班没啥鸟事,下班鸟没啥事的生活后,就想着往供电局主业上靠靠,就申请去了用电科做了无线电负荷控制专职,就是无线电远程监控大用户用电情况,在用电紧张的时候可以远程操控削峰,因为要使用电脑和软件监控及操作,所以也算和我专业对口。
后来接连几个案子,有跟电脑搭边的,也有跟电器搭边的,也就都让我去了,于是我就傻傻地去了,当然无一例外是败诉。然后这个头一开,后来领导就接连用“忙呀,实在脱不开身啊;你有执法证,多少懂点法律,比我去要强多了”为由让我代替他出席一些案子,这些案子就不光跟电脑没关系,跟电器也没什么关系,什么“把钓鱼竿甩到高压线上了”,“骑摩托车一头撞电线杆子上了”之类的,当然我所代表的供电局又双叒叕败诉了。久而久之,我也麻木了,办公室的人精们这时候倒跳出来了,什么“能者多劳”,“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一套一套地来安慰我,也不知道是真心还是假意。
本来麻木就麻木了,我也知道我去就是去做做样子,可后来又有了一个非常离谱的案子算是刷新了我的认知。农村那种大型的扬谷风扇不知你们见过没有?一到收稻子的时候,在空地上摆一大风扇,然后用铲子铲了稻谷往风扇上扬过去,利用强风使稻谷和杂质分离,同时使其更干燥。然后有天晚上,一个妇女洗完头,就想用这个机器吹干头发,结果很不幸头发卷了进去,人当场就没了。
在庭上的时候那现场照片反复出现在我眼前,让我几天都没胃口。你们可能要问了,这虽然惨归惨,但跟供电局有鸡毛关系啊?可事实是我又作为被告代表人出现在被告席上,然后再次败诉,供电局赔了十几万。我实在没忍住,找法官去问了,法官面对我的质问反而更理直气壮:“人家上有老下有小,一下子家里少个母亲,妻子,女儿,你难道没有一点同情心吗?”,后来大概知道没直接回应我的质问,就补充了一句:“反正你们局有钱!”,我想这才是他这么判的原因吧。
这件事情其实原文中法官说法已经很明确了,再次复述归纳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涉案供电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安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民法上最严重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有错没错,都得承担责任,这是由于行业特殊性导致的,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
学校为何无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1、原告一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学校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中学围墙设置符合相关标准,因此对安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毕竟安某不是初次翻墙了,学校已经跟进教育,可以说能做的都做了,且安某初三了,并非小学生,因此,认定学校对安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并不承担责任。
如果该生是白天(包括晚自习)翻墙的,那学校当天应该已经发现班级里少了一个学生了,按照这学生以往的行事作风,学校也该当即通知家长。如果该生住校,且是在晚自习后翻墙,那么在宿管查寝阶段也会发现,除非舍友打掩护,发现了也会告知家长,没发现的话就得等到第二天了。所以在何时发现该生不见了,以及是否及时告知家长这两件事学校如果做得不到位,或者哪里慢了一点,学校也得因此担责,是吧?
在告知家长该生又“翻墙逃课”后,学校该怎么做?学校能怎么做?基于该生也算是“惯犯”了,谁也不会想到他这次会栽了,所以即便学校组织人员去找,也很难想到他已经死在墙外的变压器那了吧?但到这里我有一个疑问,这所学校是有多偏,或者这个变压器的位置是有多隐蔽,20天了,愣是没人发现这里躺着一个人。当然,也因为该生是“惯犯”,所以学校这次也是像往常一样的处理方式吧。
另外,安某翻墙以后,学校尽到通过多次教育,而且,学校也将安某翻墙的事情告知了安某的监护人,对此,安某和安某的监护人是知道翻墙会导致的一切后果。虽然,安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导致安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安某被电击死亡,安某死亡的地点也发生的校外,而不是校内。如果把本案中的一些基本条件进行变换,案情的判决可能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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