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0,"\n","24:\"YCc8\""[,]20,"\n“,”24:\“qmQo\”“],[20,”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20,"\n","24:\"wMij\""[,]20,"\n“,”24:\“FHua\”“],[20,”石某斌生前留有遗嘱,存款和其他全部财产由姐姐石某仙继承,死亡后由石某仙处理后事,石某仙也曾经依据该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石某斌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故石某仙处理石某斌的后事并支出相关费用并不属于无因管理,对原告石某仙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被告石某喜支付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n","24:\"G5ns\""[,]20,"\n“,”24:\“EtYV\”“[,[20,”原告石某仙与被告石某喜均支付了石某斌丧葬事宜的费用,国家政策核定的丧葬费为8728.05元由原、被告分别享有1/2,由被告石某喜向相关部门领取后,支付给原告石某仙4364.02元。"],]20,"\n","24:\"diVe\""[,]20,"\n“,”24:\“xMUI\”“],[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石某喜辩称石某斌的丧葬费是原告石某仙继承了石某斌财产,丧葬费是用石某斌的钱支付的,因被告石某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0,"\n","24:\"fqOM\""[,]20,"\n“,”24:\“kUSf\”“[,[20,”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相关部门领取石某斌死亡可以领取的丧葬费8728.05元,并支付原告石某仙4364.02元;驳回原告石某仙的其他诉讼请求。"],]20,"\n","24:\"g02b\""[,]20,"\n“,”24:\“3xS5\”“[】”>
石某斌去世了,他的丧葬费让自己的姐姐和儿子闹上了法庭,两人都认为自己应该领取或分得这笔丧葬费。案子有什么隐情,这笔丧葬费究竟该给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据判决书显示,该起案件原告是石某仙,今年74岁,被告是石某喜,石某仙是石某喜的姑姑,两人系姑侄关系。
事情缘起2020年7月21日,石某斌(石某仙的哥哥、石某喜的父亲)去世后,石某仙认为作为儿子的石某喜应该尽义务处理其身后事,让石某斌入土为安,但石某喜没有处理石某斌后事的意思。
为了让哥哥入土为安,妹妹石某仙便垫付了石某斌丧葬事宜的各项开支共计19156元。事后,石某喜也没有将这些支出支付给石某仙的意思。石某仙认为石某喜作为石某斌法定继承人,又是他的儿子,理应承担这笔丧事开支。
于是,石某仙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石某喜支付石某斌的丧葬费19156元。
石某喜对此事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辩称,虽然父母早已离婚,但石某斌的后事是自己和母亲料理的,并支付了30年公墓墓地租金15000元。
石某喜辩称,自己并不是石某斌的实际继承人,原因是石某斌生前立了遗嘱,写明自己去世后所有财产由石某仙继承,石某仙处理后事并领取抚恤金。遗嘱订立后,石某斌的工资卡及存款实际已被石某仙控制、占有。石某斌死亡后,石某斌留下来的财产也被石某仙占有。
石某喜认为,作为石某斌的儿子,自己多年替父归还大量赌债,替父打官司,以及父亲生病及时送医,却没有继承父亲石某斌的任何财产。父亲去世后,石某仙在殡仪馆内阻止自己为父亲办理后事并强行支付火化场内相关费用,但后来下葬过程中未露面,也没有支付下葬费用。
同时因为姑侄俩遗嘱继承纠纷的案子,石某斌单位以有纠纷为由,暂停发放抚恤金,致使石某喜到现在为止未领到抚恤金,且抚恤金的纠纷已另案处理。
据此,石某喜请求法院驳回石某仙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石某斌生前留有遗嘱,存款和其他全部财产由姐姐石某仙继承,死亡后由石某仙处理后事,石某仙也曾经依据该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石某斌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故石某仙处理石某斌的后事并支出相关费用并不属于无因管理,对原告石某仙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被告石某喜支付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石某仙与被告石某喜均支付了石某斌丧葬事宜的费用,国家政策核定的丧葬费为8728.05元由原、被告分别享有1/2,由被告石某喜向相关部门领取后,支付给原告石某仙4364.0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石某喜辩称石某斌的丧葬费是原告石某仙继承了石某斌财产,丧葬费是用石某斌的钱支付的,因被告石某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相关部门领取石某斌死亡可以领取的丧葬费8728.05元,并支付原告石某仙4364.02元;驳回原告石某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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