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 实习生蒋汶轩/文
一女子李某从耿某手中购买了一处房产,并有合理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入住房屋后,即使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后来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下简称高青建行)查封,李某遂将高青建行告上法庭。
原房主深陷借贷纠纷 房屋因未过户被银行查封
当事人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高青县芦湖小区*期**号楼1单元502号房产归李某所有,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
李某称:2012年6月12日,耿某将其名下的位于高青县芦湖小区*期**号楼1单元502号房产转让给李某,转让价款为55万元,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且已经实际交付给李某,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李某自接收房屋后至今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交纳水、电、物业费等。因上述房产开发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双方拖延变更过户至今。高青建行因与耿某等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了本属于李某所有的登记在耿某名下的涉案房产。
高青建行称已查封房产 第三人耿某也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属于李某
高青建行辩称,涉案房产已被我方依法查封,请求依法判决。
第三人耿某及丈夫李某述称,购房属实,且李某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因涉案房产存在购房抵押贷款,第三人当时无力偿还贷款,不能及时解除抵押,致使房屋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支付房款后,第三人及时交房,李某已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了多年。涉案房屋属于李某所有,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耿某还称:2005年12月26日,耿某以涉案房屋作抵押,在高青建行贷款18万元,2016年5月11日,耿某已还清银行抵押贷款。
法院判房屋房主为李某 判决高青建行停止查封
法院认为,高青建行对李某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实第三人耿某与李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某,李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价款,第三人耿秀风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某。
李某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李某应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综上,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故法院最终一审判决,确认高青县芦湖小区*期**号楼1单元502号房屋归李某所有;停止执行上述执行标的。
(责任编辑:康玲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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