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郭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本科文化,案发时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小区,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
郭明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4月29日被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7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6月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间,郭明在**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基础数据维护、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后合管理及监考科目一理论、科目三外路、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职务之便,为驾校增加考试名额、增加考试场次及为考生提示答案或者安排重考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微信转账75.493599万元、现金16.9万元、购物卡2.6万元,合计人民币94.993599万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砀山县**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校校长郑某某微信转账计10.7万元。2019年11月,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王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发,为掩饰上述事实,郭明退还郑某某现金6万元。
2.2016年至2018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砀山县**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负责人张某某微信转账计1.06万元、现金计0.7万元,合计1.76万元。
3.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砀山县**驾校学员档案录入系统提供帮助,于2017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梁某某现金计0.6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等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校校长孙某甲微信转账计2.2万元、现金计3.1 万元,合计5.3万元;2017年至2019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驾校考生在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提示答案,多次收受该校业务员尹某某微信转账计5.8万元。2019年10月,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王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发,为掩饰上述事实,郭明退还尹某某现金2万元。
5.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及其他业务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9年中秋节、春节,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邵某某所送宿州华夏超市购物卡计1万元;2015年至2016年,多次收受该驾校会计黄某某所送购物卡计0.4万元、现金计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多次收受该驾校分校负责人赵某某微信转账0.1万元、现金计2万元。以上合计5.5万元。
6.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驾校学员报名录入、分校学员科目考试提示答案及补考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至2016年中秋节、春节,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杨某某现金计1.2万元;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收受该驾校分校负责人董某某微信转账计3.6万元。以上合计4.8万元。
7.2015年至2017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萧县**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王某乙微信转账计0.25万元、现金计0.8万元,合计1.05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驾校学员在科目一、科目三外路、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时提供帮助,收受该驾校校长岳某某微信转账计1.4万元、现金计2万元,合计3.4万元。
9.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驾校学员在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时提示答案及安排考试日程提前方面提供帮助, 于2016年至2018年,多次收受该驾校负责人沈某某微信转账计0.4万元;2015年至2018年,多次收受该驾校业务员孙某乙微信转账计1.76万元、现金计2万元,合计3.76万元。以上合计4.16万元。
10.2015年至2016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灵璧县**驾校考生顺利通过科目三考试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副校长戴某某微信转账计0.4万元、现金计0.7万元,合计1.1万元。
11.2016年至2019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考试系统维护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李某甲通过其本人、其妻汤某某、其二哥李某乙微信转账计17.523599万元。2019年中秋节前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王某甲组织考试作弊案发,为掩饰上述事实,郭明退还李某甲现金2万元,2020年春节前,郭明又退还给李某甲现金4万元。
12.2017年至2019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驾校考生在科目一、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时场次提前、及时安排补考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业务员鞠某某微信转账计11.81万元。2019年底,郭明退还鞠某某现金2万元。
13.2016年至2019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市埇桥区居民王某甲所经营驾校的科目一、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的考生提示答案,多次收受王某甲微信转账计17.09万元。
14.2015年至2016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市**驾驶技术学校考生在科目三考试时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副校长李某丙现金计0.8万元。
15.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市**驾校考生档案归档、报名系统录入方面提供帮助,于2015年至2016年春节、中秋节,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王某丙所送宿州华夏超市购物卡计0.4万元。
16.2015年至2016年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市**驾校考生提前进行科目三考试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马某甲现金计0.6万元。
17.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宿州市**驾校增加考试计划名额提供帮助,于2018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多次收受该驾校校长徐某某所送宿州华夏超市购物卡计0.8万元。
18.2017年至2019年,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科目一、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考生提示答案,多次收受宿州市车管所辅警马某乙微信转账计1.4万元。
19.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郭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科目一、科目三道路文明驾驶考试考生提示答案,多次收受宿州市车管所辅警孟某某现金计0.4万元。
检方认为,郭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郭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1
2
3
4
5
6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