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广西扶绥公安局通报称,扶绥县东门镇那江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辉因与受害人陆某安发生纠纷,持斧头将陆某安砍伤致死。
痛心!都说世事无常,每当这样的事件出现时,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怒。据悉,双方是因买卖桉树分钱不均,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言辞激烈,最后演变成了这起当街杀人案件。
遭遇纠纷时应冷静面对,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有纠纷不要紧,只要合理协商解决,再不济去法院打官司也就能摆平这件事了。
但是只要拿起刀具,伤害了他人,就应当予以严惩。别因一时冲动,酿成悲剧。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无论原因是什么,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目前当地警方已将嫌疑人抓获,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所以最终该如何定罪量刑还需官方进一步公布。
事件中的黄某辉将他人砍伤致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杀人偿命”是民间朴素的观点,一般来讲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持斧杀人后潜逃,理应严惩。可能受害者并不完美,社会也不是乌托邦,不论其背后存在什么深层次原因,亦或是什么社会不公平导致,但不能因为看似存在“不公”而同情罪犯。从民事角度而言,在《民法典》中也指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如果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今悲剧已酿成,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生活中遇事别冲动,有矛盾那就用解决矛盾。这样做,只会害人害己。当然也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避免给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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