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备理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1号令),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咨询事项做出回复,曹刚律师归纳整理如下:
【官方答复】对于3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政策回顾】2015年8月12日,原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其中,第一项措施便是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特别提示】曹刚律师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述答复,明确《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中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的措施已不再适用。提示建设单位要适应变化,对于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要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如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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